发表于 2013-03-26 第1条就理解的不对,应当是2013年7月1日执行,而不是3月1日!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开工后28天内支付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限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如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比较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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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就理解的不对,应当是2013年7月1日执行,而不是3月1日! |
我对2013清单的理解是两个字“没劲”。理由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是量价分离。体现是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方承担。 但是2013清单仍允许有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就是一口价,对懒人来说是求之不得的。写进了规范就是迁就,就是丧失“量价分离”的原则。 2)招标控制价的允许误差定为3%,也就是说原价1000万的工程,允许甲方把最高价限定为970万。全国施工企业的利润也就是3%左右吧,走正道被拒之门外,只有走歪门邪道来投标了。 3)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是为了同国际接轨。人家外国的税金也是不可竞争的,人家实行的是全费综合单价(不要求不可竞争费用单列),而我国确是采用狭义的综合单价,其解释竟是“依据国情”的可笑理由。正如一个笑话所讲:一个白痴卖炊饼,喊着5毛1个,一次必须买2个。有人给了一块钱要买2个,白痴说:不卖。为什么?白痴回答:另一个是给爹的,必须单列。 好了,不多说了。多说了也没有用。 |
发表于 2013-04-03 另,以前并未系统学习Fidic合同条件,最近正打算恶补。故上述回复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发表于 2013-04-03 我不认为这样,2013清单7.1.3条已经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本身无错,用在小工程上是可以的。
我不认为这样,2013清单7.1.3条已经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本身无错,用在小工程上是可以的。 |
中国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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