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体系2013

发表于2013-09-22     6411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40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学习体系关键词:风险 索引: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工期紧、资金状况不好的情况。为加强对施工项目的风险预测与风险控制,制订风险控制学习内容。提高对风险的认识。牵扯到的风险贯穿于合同谈判、签订、以及合同履行中。在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牢固树立“一字千金”的观念。一、发包人承包人主体资格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查询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土地证等)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3、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二、合同价款 

二、合同价款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3、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4、 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针对不同合同要采取不同的应措施。4.1 固定价格合同面临风险:1价格风险:报价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大幅度上涨或严重的通货膨胀。2工程量漏项风险。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项目不全或合同约定不清;工程投标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等方面存在错误。3 没有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4明确是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4.2可调价合同调价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政策性文件;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及工程停工造成的人工机械的窝工补偿标准。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可以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式、方法。⑤工程量的变更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约定价款调整的依据要全面,不能出现漏洞。4.3 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是制定酬金计算依据。5、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建筑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格受市场政策、供求关系的影响很不稳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一般在合同中要约定三大材价格的风险系数。(如10%;并标明三大材在签约时的价格基数;当市场价格暴涨超过风险系数10%幅度时,涨幅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三大材料为水泥、木材、钢材,一般占38%-44%。补充: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1、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材料价格风险,如建筑材料、燃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5%以内。6、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机械发生变化。由省级行业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执行。7、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风险承包人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保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的概念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关于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2、竣工日期的概念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验收。3、 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同时在合同中确定工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一般规定在3%以内。原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可能性作出规定。明确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该给予签证确认。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 要收集延期付款的证据。5、工期签证 发生工期顺延情况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以上报签证为准。注:工期延误的情况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正常施工;8、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 行政管理部门因政府工作需要,需项目配合而影响正常施工的;10、 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及时,或因供应不合格材料造成的的工期延误;11、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试车:因设计原因、设备制造原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原因达不到验收标准,需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四、工程进度款(一)工程预付款1、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2、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二)工程进度款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三)结算款1、 理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明确约定决算款支付时间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2、约定工程竣工送交结算报告书后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结算,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约定交付工程前必须完成公共结算以及支付完毕工程款。(四)质保金1、在质量保修协议中明确规定质保金的回收时间,回收比例。建立完备合作单位信息档案。如营业执照年限,是否每年年检。注:(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 ,发包人构成违约。(3)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  总结:发生拖欠工程款初期除口头催讨外,同时运用法律上承认的函告方式催讨。 催讨无果情况下,对建设业主的融资能力、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明确其违约行为,作好进一步催讨和索赔。根据项目部资金周转情况,亦可以与发包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除了只是遇到暂时困难,正积极筹措资金外,采取坚决停工等措施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作好自我保护。注:1、催款函格式(例) 催款函……公司: 截至2011年8月24日。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于……………………支付,但我公司至今未收到上款。因此请于……支付以上款项。 此致 ………………公司项目部 2011/8/242、延期付款协议书 延期付款协议书 五、工程违约及索赔(一)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二)索赔: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非自己的过错,产生的且不属于自身风险范畴的工期、经济损失、在未获得对方同意承担书面认可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对方提出补偿请求。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利益;(3)工程索赔必须依赖于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包括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4)第一,索赔事件是否发生的证据;第二,索赔是否符合索赔程序的约定;第三,索赔事件是否属于可以增加费用或者顺延工期的情况;第四,增加多少费用、顺延多少工期是否有证据证明。2、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的索赔事项:(1)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拨付不及时;(2)对承包范围内工程随意更改、违法肢解分包;(3)因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手续不全、由此造成的损失;(4)因为图纸不及时“三通一平”不及时、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造成窝工;(5)未按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工程试车等;(6)未按条款约定时间支付留存的质保金;(7)如果存在甲方供料的情况,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把材料运到施工现场;(8)指定分包单位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承包单位无法进行施工;(9)发包方对指定分包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安全事故;(10)双方不按约定完成约定的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3、反索赔被索赔方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项索赔事项制定反索赔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制定应对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注意反索赔的时效问题,超过时效将导致丧失胜诉权。另外,如果合同约定了反索赔程序的,需要遵循反索赔程序。(三)争议处理办法约定1、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2、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六、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1、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是签证;(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2、工程签证的情形(1)图纸延误的签证(2)工期延误的签证(3)开工延误的签证(4)合同价款调整的签证(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签证(7)及时做好来往信函的签收工作(8)会议纪要3、凡是因为变更而牵扯到价款变更的,项目部在变更确定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逾期则以上报的签证为准。4、目前很多合同在洽谈过程中遇到,对于给予变更签证的数额限制范围。有的是每次签证数额在3000元以内的,不给于签证。七、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  项目经理安排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应对:1、签证资料每一份应有序列编号。 2、由专职资料员负责管理保管资料。3、公司项目部项目技术员负责传达及签证工作。4、签证后12小时内转交到资料专管员同时向公司备案。八、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的风险1、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出具加盖公章变更通知。2、项目经理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九、项目经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虚列成本,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项目经理将业主给付的项目工程款,挪作其他项目中,而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甚至虚列生产成本,故意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材料商纷纷起诉总公司索要债务。面对以上情况:要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职责。明确规定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如法想将以年收入的50%向公司索赔。明确岗位委托合同。严格审查项目承包合同。建立项目部合同评审机制。十、施工的工程,被其他债权人先予查封或者抵押,带来的风险防范对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优先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房人的权益。而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仅有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承包人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工程款债权及时实现,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同时要求保护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十一、工程质量(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及产生纠纷的原因(1)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2)勘察设计方单位面的原因(3)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4)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建立完整的工程分项、隐蔽工程验收的书面材料。每一项验收都有甲方代表、监理、承包人的签字确认。对于后期补充的确认材料,一定要在14天内确认完毕。同时保存图片资料。十二、工程安全事故管理风险建筑施工五大伤害是指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因此项目部要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无人身伤亡事故。(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⑷对于无资质的分包队伍。明确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分摊比例。并须缴纳安全保证金 ;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建立健全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安全责任事责任。(5)遇到应急事件,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采取措施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处理,果断处理。十三、分包单位转包工程、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风险(一)违法分包的情形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包人将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3、总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人4、分包单位再分包(二)违法转包情形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再转包给他人,自己不履行合同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在分别转给其他单应对:工程可进行有条件的分包情况。注:第一、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落实到书面上,在工程谈判过程中就可以提出要求对方同意,方能接受甲方指定分包的情况);第二、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第三、禁止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单位;第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五、建设工程中的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不到工程价款、却要向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就提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为了化解承包人的风险,可在分包合同中写明承包人向分包合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4、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严格审查分包单位承包资格。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的人员的资格证书等。5、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明确拨款方式,配合费的收取比例和基准,收取时间,配合工作的范围,应该承担的水电费用划分,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十四、合同效力及黑白合同(一)无效合同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无资质或超资质无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借用资质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违反招投标规定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5)其他情形: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二)黑白合同应对1、可以采取采用国家标准合同范本,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进一步完善内容。2、在备案合同的内容进行约束对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写明后期签订的合同、洽商、会议纪要等资料要作为优先解释资料。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从而避免合同纠纷。《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对于发包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当今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企业供大于求,建筑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发包人苛刻的 合同条款条件。但是应当注意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且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于那些无需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则不适用,即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不存在“黑白”之说。十五、施工过程中协商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风险1、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1)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到位(2)发包人随意更改承包内容、进行违法指定分包、严重影响工程施工。(3)发生不可抗力(4)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2、出现约定解除合同情况后如何赔偿对方措施。3、约定中间退场应该做好的工作。4、约定中间的退场,应该在支付完毕工程款及赔偿金后才可以移交工程,然后退场。十六、资金管理流动性风险财务人员参与工程项目谈判、合同签订、合同评审过程。根据工程拨款进度,工期作出资金需求计划表、现金流量表。并制定项目融资计划。十七、承担工程社保费、保险费范围风险在合同签订时对甲方代扣代缴的一切税费进行约定,缴纳的比例以承建工程范围为基准。甲供材料要按照材料款占的额度进行分摊。十八、工程垫资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3、拖欠工程款利息:可以约定因拖欠支付而应同时支付利息。4、项目融资款利息:对于目前越来越收紧的国家财政政策。银行和个人的融资利息越来越高,直接造成财务费用的过高。为此要建立良好的资金融资链条。对项目可以接受融资的利息、融资时间进行计划安排。对于个人项目融资国家按公司内部融资处理,受国家法律保护。十九、成本过高造成亏损的风险造成项目亏损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理不到位。建筑材料的浪费浪费严重,“跑冒滴漏”现象随处可见。技术力量达不到:造成部分施工工程的返工、修补。人工费、管理费: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使用的劳务队伍成本过高。财务融资管理不善,造成建筑成本的增加。 二十、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目前对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各地区有不同规定。如山东地区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工程、、桩基础、土石方工程。将他们划分为三类取费标准。内蒙地区将之划四类标准。对于取费的标准需要明确、如果按照定额走,则由预算人员参照定额即可。但如果需要协商确定、则应该看清类别。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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