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 (9)年预计雷击次数N>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年预计雷击次数N>0.25次/a的住宅、办公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可以按上面的第(9)条考虑吗 |
湖北 平顶山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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