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3-10-04 | 只看该作者
还应该增加相关条款有: 1.zzj3f斑竹所说的违约条款; 2.因合同乙方原因中途中止的合同条款; 3.遇到不可抗力合同延期或中止的条款; 4.因为项目管理合同是技术服务类的合同,我认为应该参照设计合同的相关内容增加合同实施一半以内或一半以上中止合同的付费条款。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没有误导。 |
发表于2003-10-04 | 只看该作者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收取第一笔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起至结清本工程项目管理费用为止。 本条的合同失效期我认为有点问题: 本合同的项目管理费用有这样的规定: “第五条:收费标准 1、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点*。(现场工程管理项目部的办公设施、通信设施、生活设施、工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从合同字面看,应该是甲方支付完这部分费用就应该说明本合同失效,利润分成部分给与不给都和本合同的有效期无关。那么乙方经过多方努力和成本控制,节约的费用---也就是超出额定利润部分,应该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这就是说,在支付完利润分成之前本合同应该还是有效合同,和“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收取第一笔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起至结清本工程项目管理费用为止。”有点小矛盾。 我认为第八条是不是应该该一下,为: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收取第一笔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起至结清本工程所规定全部乙方的费用为止。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希望没有误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4 0:52:15编辑过] |
中国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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