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屋面阁楼的建筑面积问题

发表于2005-01-11     10613人浏览     16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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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1-11   |  只看该作者      

2

还有个问题,今年的一个工程还没有结算:
工程名称:某市审苑小区3号高层住宅楼
工程概况:1、2层层高4.5m,3-12层层高3.0m,13层为阁楼层,最低处0.9m,屋脊最高处3.6m,共13367.56m2。底部框架上部短肢剪力墙结构。
合同价款:合同(私下的补充协议)中约定:(1-12层 建筑面积*1060元+阁楼层建筑面积*1000元 )为结算价款,但并未约定阁楼层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本人认为此种情况阁楼层按照 1000元/m2建筑面积 结算,其中已考虑阁楼层局部层高较低,因此结算平米价较低1000元/m2,此时的结算阁楼层建筑面积应该按照建筑物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以上只是本人的观点,工程已竣交工尚未结算,希望各位网友对此问题共同探讨。

 发表于2005-01-11   |  只看该作者      

4

我说一下本人的见解:
1、坡屋结构复杂,各道工序施工起来非常麻烦,
(1)、减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如:模板损耗量会非常大)
(2)、用工非常多:钢筋的加工、模板的制作、屋面瓦的安装等方面
(3)、技术要求高:由于坡屋面造型复杂,所以在技术方面要求很高。
A、技术人员:工序流程的安排
B、技术工人:施工复杂,要求有技术的职工
(4)、工期延长,有窝工现象!
以上只能简要叙述!
综以上几点,我觉得,如果按建筑面积单价进行预算,坡屋面阁楼应按投影面积进行预算!(个人看法)

 发表于2005-01-11   |  只看该作者      

4

“阁楼层超过2.2m且有使用功能的才计算面积”,不仅是吉林省,大部分省份都是这样的,国家统一基础定额上也是这样规定的。
至于楼上两位所说施工“不划算”,模板浪费是肯定的,但很有限。即使不算面积,在工程量计算时并没有省去呀,按面积承包的工程,报价时也根据图纸酌情考虑的。
一般多层住宅,五、六层才能有个阁楼,少量的垂直运输费和综合脚手(2.2m以下)没有计入,但2.2与常规2.9米层高折均一下,吃亏不算多。
定额这东东,每一条每一子目绝对合理是不存在的,总体上差不多也就认了。

 发表于2005-01-11   |  只看该作者      

5

十分感谢专家yorkbay对此问题的解答。
但“阁楼层超过2.2m且有使用功能的才计算面积”这一条我的印象没有提及阁楼层,仅是说设备层,而阁楼层的问题恰恰在这里,设备层是平层,层高超过2.2m外墙一定超过,而阁楼层只计算2.2m以上高度部分的面积却没有计算维护结构外墙的面积,是否合理?
???

 发表于2005-01-14   |  只看该作者      

6

看到大家的讨论,感觉到受益匪浅,真长知识呀!!
但没有结论,本人又觉得双方都有道理,快讨论个结果,本人也好学学。
谢谢!!!

 发表于2005-01-14   |  只看该作者      

7

jianlongliu:......而阁楼层只计算2.2m以上高度部分的面积却没有计算维护结构外墙的面积,是否合理?
其实从2.2米以上的高度就是假定外墙的高度2.2米,然后再计算面积,如果再要加上外墙,那么外墙的高度不够计算面积,所以仍然不可以计算。看来你的合同是固定单价,只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如果感觉阁楼成本高,就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阁楼价格给与调整,单从合同看,外墙只能计算2.2米以上的面积。

 发表于2005-01-14   |  只看该作者      

8

从屋脊开始向两边量。
高度到2米的地方停止。
这段算。

 发表于2005-02-12   |  只看该作者      

9

以下是引用alpha2180在2005-1-14 23:35:00的发言:从屋脊开始向两边量。高度到2米的地方停止。这段算。...
现阶段基本上都是如此计算,但如此计算没有根据,无法以理服人。如果业主不给,真是没脾气。具体的根据有么??????????????

 发表于2005-02-14   |  只看该作者      

10

建 设 部 文 件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jianlongliu

吉林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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