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于2004-12-02     2519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执业原则] 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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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4-12-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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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对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有重大突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日前由建设部颁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的实施,对于大力推行工程项目代建制度,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办法》为加快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提出配套规定。
  《办法》规定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项目管理企业可以协助业主,从项目的前期策划组织直到组织项目后评估全过程提供专业的服务。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
  《办法》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在内容上有所突破。《办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办法》也对执业资格管理有新的要求: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士,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办法》对联合招标、合作管理、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禁止行为、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摘自《中国建设报》)

 发表于2004-12-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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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文件的出台,项目管理,这个早已被大家熟悉的名词也正式被推上了建筑市场的前台。虽然这个文件规定从2004年的12月1日开始执行,但也别以为项目管理就会马上开始推行,毕竟从一纸文件到变成现实还要有个过程。
从这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只是出台了一个关于项目管理的框架,真的要推行还得有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初期恐怕还得有个类似强制监理那样的强制项目管理,对某些特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强制项目管理,否则项目管理在我国怕很难推广,试想有多少业主会把自己手里的权利拱手让给别人呢?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只是个纲领性的文件,还缺乏可操作性,要想真正执行,还得有相关配套规定和办法的跟进出台,比如项目管理参考收费标准,项目管理资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标准,规范等。近期在这些配套措施出台前,由于缺少委托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成功范例,很少会有业主去进行项目管理委托的。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推出,预示着国家将进一步放宽执业资格的注册范围,以前监理工程师只能注册在监理单位,而现在可以注册在堪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等很多单位。同时国家将逐渐限制一人在多家单位注册的现象,执业资格的挂靠必将逐渐退出市场。另外国家还将减少对建筑企业的经营限制,除业主以外的各个建筑企业都可以开展项目管理业务(中介性质)就是例子。
随着项目管理的推行,受冲击最大的是监理行业,配合新建筑法的实施,(压缩强制监理的范围,取消强制的监理三控规定)未来的监理处境将更加尴尬。当年国家引进监理的初衷就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监理只是在施工阶段得到了推广,且主要负责质量方面。而且近来监理市场越来越混乱,各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服务不到位,也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声誉。国家推行项目管理,隐含着国家已经完全放弃了由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理的想法,也许国家认识到与其费劲去整顿混乱的监理市场,还不如直接用一个新的管理办法来替代它,那样成本更低,也更有效。未来监理会更倾向于施工阶段的监理,且会更加向质检员的角色靠拢。
随着项目管理的推行,在我国仍实行建设监理的前提下,未来工程管理将出现如下局面:一个建设工程,有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承包方项目部。相应的有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总监,施工项目经理。当然监理和项目管理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但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按规定监理要通过招标进行,而项目管理除了招标外可以通过直接委托产生,堪察,设计,施工,造价等单位都可以承担,而且现行法规并没有项目管理可以和监理合并的条款,因此短期内两者合并的可能性不大。这么复杂的多头管理体系,将给工程的协调带来很大麻烦,管理起来也很困难。而且项目管理和监理的职能又存在重复的方面,如果再加上业主不放权的情况,如何才能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过多的拉长管理链条,不产生内耗,使建设项目管理高效进行,将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从事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按说应该具有很高的素质,但是按照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这里的工程师本人不太明白,工程师在我国是个职称,算不上执业资格,难道这里指的是FIDIC的工程师?另外这些从业的人员的素质其实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二级建造师到时候将有数十万人,而他们的进入门槛要远低于一级建造师。而监理工程师的进入执业门槛高是公认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中级以上职称才有参加考试的资格。如果把这些差别很大的资格放到一条起跑线上,显然有失公允。也许以后国家会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不同资质不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同级别的项目管理。
另外从项目管理和监理承担的任务来看,项目管理应该高于监理,项目管理相当于全过程监理,而监理只相当于部分阶段的监理,相应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素质也应该高于监理,可实际情况则相反,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要求却低于监理的人员要求,这就存在倒挂问题。未来工程管理中将出现如下现象,一个中专毕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管理单位执业)从事全过程监理,而一个大学毕业的监理工程师却从事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对人才的浪费。当然,届时许多监理工程师可以跳槽从事项目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业和国际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建筑业如何和国际接轨也逐渐提上了日程,和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则是其中的很重要一环。国际上从事项目管理的是咨询工程师,而我国则有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这些不同的资格,却在从事相近甚至相同的工作,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是我国部门利益以及条块分割的产物。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不同的执业资格和国际接轨将是未来国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发表于2004-12-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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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注意: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八项禁止行为 ”
从12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涉及到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记者12月5日从市建委获悉,其中针对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8条“禁止行为”,格外引人关注。
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
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由建设部推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3、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5、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该办法还要求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2、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3、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发表于2005-06-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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