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发表于2006-12-09     4007人浏览     13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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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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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
(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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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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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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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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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
第六条 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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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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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
  (一) 深基坑坍塌;
  (二) 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 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 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 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市建工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工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建工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
  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
  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
  在抢救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建工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救援以事发现场施工队伍为主,对在救援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
  (三)在宁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条例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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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30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记机构审核后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以下简称登记牌)
  第五条 登记牌须与监督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表随机备查。
  第六条 已登记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等如有变化,使用单位须携带登记表、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原登记机构进行变更。
  第七条 已登记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三个工作日内须携带以下以下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一) 该机械设备登记牌原件;
  (二)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以上资料由原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八条 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的机械设备如需再次使用须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桩工机械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附件二:《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附件一: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使用单位(章):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地名称 工地地址
使用单位
工地项目经理 电 话
工地联系人 电 话
监督检验单位 监督检验合格证编号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姓 名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须和所申请登记的设备相一致;
2、 对塔机特种作业人员须包含: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构意见: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使用登记编号:
变更记录:
附件二: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使用单位(章):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地名称 工地地址
使用单位
工地项目经理 电 话
工地联系人 电 话
使用登记编号
计划拆除时间 年 月 日
拆除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姓 名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拆除方案 有/没有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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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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