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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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就位。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设厅对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自行作废,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一)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
整改的;
(二)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 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七)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如出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事项,省建设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若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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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元。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持有相关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可不少于6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建筑节能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六)室内环境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七)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八)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企业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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