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岸西路的某工程发生地下室顶板局部坍塌事故。
2019年2月1日,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中山市某一期2标段“11·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备受关注的事故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报告调查结果,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8.5449万,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设计安全储备不足,对施工荷载不利工况考虑不足,防连续倒塌措施不强;覆土施工超载导致托板与顶板交界处发生冲切破坏是地下室顶板坍塌的直接原因:
1.设计荷载分项系数、板柱节点形状和尺寸、托板尺寸不符合相关规定。
2.坍塌地下室顶板的柱上板带抗弯不满足承载力要求,顶板抗冲切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事故间接原因:
1.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向建设、施工单位充分说明设计意图,未就无梁楼盖施工、使用过程的荷载限值向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土石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建设单位违法将基础土石方工程肢解发包,导致建设项目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组织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未实施有效管理和总协调,以包代管,造成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
建议处理结果:
4人被停执业资格一年,相关负责人同时被处理:
(一)对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仅为临界值,且未充分说明设计意图以及进行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对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建议由市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对注册结构工程师胡某健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处罚。
(二)对土石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工程队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技术交底,在缺乏总承包单位技术把关和管理的情况下,未做好总协调管理,导致直接发包的土石方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管控,造成覆土施工超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建议对审查公司及其负责人卢某辉和审图人员蔡某飞进行行政处罚;对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蔡某飞提请省住建厅对其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处罚。
(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对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王某兵进行行政处罚;对公司注册建造师王某兵提请省住建厅对其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处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对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对监理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杨某才进行行政处罚;对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杨某才提请省住建厅对其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处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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