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内容
JGJ16-2008第13.1.3 2 2)款规定,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上海地区是否应按此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 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级、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第4.4.9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4.5.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排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分析与措施】
按市消防局的规定,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及GB50045-95(2005年版)及GB50067-97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等国家、地方的防火设计规范确定。
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第 11.4.1及第11.4.2条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的规定确定(若设置地下车库,则按GB50067-97的规定)。
建筑物不属上述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但市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核单”中另行规定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山东 宜春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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