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分析-转载

发表于2005-12-15     2733人浏览     6人跟帖     总热度:10  

(I)XX工程合同索赔背景介绍
由于本项目属于高科技产品制造项目(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产周期短,对项目的建设周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业主采用了“快速跟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又称平行发包模式。配合平行发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价40%~60%的条款,初始施工进展神速,达到预期设想。但随着合同价格问题等风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整体工程出现了执行难、索赔多的局面。
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工程行业招投标全面推行新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等原因,使该工程合同索赔矛盾更加突出。
(I I)合同索赔案例 -- XX工程1#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
经邀请招标、价格谈判,该合同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单价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实计算,工程总量暂定2500吨,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包死(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当期钢板材料(主材)市场销售价为3700元/吨,此后伴随工程进度,钢板材价格大幅上涨:至2003年12月底,期间完成工程量25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200元/吨;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工程量20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700元/吨。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场原材料价格猛涨(即通货膨胀),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及索赔:要求变更“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条款,同时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4700-3700=1000元/吨。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工。
(II)索赔案例分析
作为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该如何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呢!为此,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
1.施工方意见
作为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施工方认为当前签订的该国内工程合同,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接轨,但存在着以下情况: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
2.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意见
1)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对这种情况虽有所考虑,但上涨幅度过猛超出合同双方预期,是极特殊情况,客观上造成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较短,在1年之内,并且以往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续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前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
3)实行通用、标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数业主均有“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实际证明这样做,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得到的将会是两败俱伤: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项目全面停工,项目整体失败,业主血本无归,业主将承担100%的风险。两相比较,业主损失更大。
3.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意见
1)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业主是合同双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双方的强者,合同保护弱者,但决不是偏袒弱者。对于业主来说,签订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态。
2)对于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来说,既负责合同的签订又负责合同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应该是“预防为主、群策群力”,而尽量避免“事后验尸”。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作为施工过程审计而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弥补往往力所难及。
3)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甲乙双方均未明确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III)索赔受理及决策
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在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赔。正所谓“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以合同为中心,以工程施工文件、市场价格数据为证据,双方经过艰苦的价格谈判,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600元/吨
(V)索赔案例反思
虽然该合同变更、索赔暂时告一段落,但它却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离开了合同,项目就寸步难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如何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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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2-15   |  只看该作者      

2

题目:对本案例的几点意见 作者:王钢 :) :)

对本案例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个人觉得如果把本文作为一个当合同执行条件发生特殊变化时,合同双方如何实现“双赢”的案例更合适一些。
这主要是因为:
1、本案例中的项目采用单价合同非但不是业主合同人员所说的“不通用、不标准”,反而以该项目来说,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使用单价合同是十分适合的。至于原因,如有必要再行论述。
2、为什么在本合同中不使用调价公式,原因也很直接,因为工期短,使用调价公式的意义不大,倒反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不少工作量。
这方面大家可参考《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的第2.24款中“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十八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是不必要的,但对工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合同,应包含价格调整条款。”的规定。
3、本案例中业主最终同意索赔的理由“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我个人是不同意的。前面已经说过,这个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是合适的,而且单价固定而不进行调价也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索赔虽然事出有因,但不是合同订得不好,而是出现了“极端情况”。所以,从这个案例推出合同本身的问题并不十分充分。
但是,这个案例中用来说明“双赢”,我个人却觉得很合适,而且最终的解决方案我也很是赞同。
其次,我个人对本文中的个别论点有一些不同看法,提出来请大家指正:
下面是针对“施工方意见”的: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从上下文看,如果仅是涉及钢材价格上涨因素,这个论点是不充分的,原因上文已说过,就文中所提的合同条款应该能满足本项目需要了,本来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方面的风险本来就是承包商承担的。出现极端情况双方可以洽商,但不能因此说原先立那种合同的行为是个失误,这点我是极不认可的。----关于超过暂定工程量后如何定价的条款为何没有,可参考为何不使用调价公式的理由,另外应考虑邀请招标的一些特点。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有关“包干系数”,大家可参考四川省的一条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中:“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请注意上段引用文的最后一句话,我不知道施工方引用包干系数是想说他索赔有理呢,还是想告诉业主按规定,他是不能索赔的。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该理由我极端不认可,提出这样的理由的人我不知道他当初有没有弄懂“固定单价”的意义以及“固定单价”对他究竟意味着什么。---------也许合同中业主还转嫁了很多风险给承包商,但文中未提起,我只能就资料本身来讨论,言语上有偏激之处请诸位多多见谅。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我真是晕了,国家如果有这样的法规,那么还有什么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呢?承包商这么说真是有点“欺业主无人”了。就算是有关部门有一些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只有国家的法律可以对合同有强制性,一般部门的规定对合同本身是不起作用的,只是我国常常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制约合同当事人,从而对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合同无效。更何况从上面引用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也可以看出,国家在这方面是到底会是什么样的规定了。
针对“业主方意见”,我不多说,只觉得说合同什么的都是借口,但如不同意索赔的话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大这个理由才是真

 发表于2005-12-15   |  只看该作者      

3

呵呵。有意思。

 发表于2005-12-15   |  只看该作者      

4

我说一下我看了以后的想法:
别人都说外国人的东西罗索,写的太繁了,一个合同有这么麻烦吗?? 看了这个案例,你还这样说吗?? 很多东西是因为没有看明白而乱下定论,只有深入了解以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回答,当然也不是说处国人的东西都是好的,只是先去了解清楚再下定论也不迟!!

 发表于2005-12-15   |  只看该作者      

5

楼主呐,给我送点币哈。因为,因为,你转的第二篇,是俺写的,俺要版权呐,哈哈。

 发表于2005-12-15   |  只看该作者      

6

是吗,再哪儿发表的,以后将文章发表到这里来,自然就有筑龙币了。

 发表于2005-12-16   |  只看该作者      

7

cometrue,偶叫你梦想成真,可以么!呵呵
你的观点,绝大部分在这里支持.
几点浅薄的想法,
1 合同没有太多问题
2 屡约不甚理想
3 事后处理还算完美
理由,
1 合同本身,审计部门不愿趟浑水,也不要怕.
施工单位在狡辩,在博取同情.不同意他们的意见,1) 条文是否简单,要根据工程.专用条款解释不足时,采用标准文本,但专用在前.2) 业主转移风险不合理不合法不成立,40-60%的预付款不是一个小数目,施工方错误的估计了价格风险,在资金使用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等项采取的是投机心态.
2 合同的订立,是有先例的.
3 施工方声称违背法律,在哪里?
4 处理结果.业主出于道义,出于综合合同的本意及终止合同后的巨大风险,对施工方作出让步给予一定的补偿,明智又合理.
5 案例未说明的.工程量变幅较大.

MQGMWX

山东 东营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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