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5 实施要求
5.1 消防安全管理
5.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5.1.2 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3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处置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1.4 加强对明火作业管理,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5.1.5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及电工等,必须持相应资格证上岗。
5.1.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1.7 建立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与扑救火灾的能力。
5.1.8 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和工程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按规定进行检测、保养,并做好记录。
5.1.9 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和工程船舶的电气装置及配电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装规程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所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10 发生火灾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发生情况有记录。
5.2 建筑结构防火
5.2.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搭建临时工棚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5.2.2 消防审核、验收根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协调的职责范围划分,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航务公安处办理。未经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先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5.2.3 建筑内部装修所使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5.2.4 临时工棚建筑设施搭建的规划、布置应符合要求(见《中港四航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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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路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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