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节能减排 利剑出鞘—建设部科技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梁俊强处长解读新节约能源法 

发表于2007-11-20     295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能减排,利剑出鞘,新的节约能源法的施行,将有助于我国的科学发展,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建设部科技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梁俊强处长,他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了详细解读。
■出台背景
在采访中,梁俊强首先介绍了修订《节约能源法》的背景。
他介绍说,1995年颁布的《节约能源法》,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很多规定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调整的范围不宽。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中的一些较薄弱的环节,如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另外,此次修订《节约能源法》所处的宏观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处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讲究经济增长质量的新时期。
我们在过去的建设中,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没有将治理成本算到生产成本中去,建设发展中所付出的环境成本太大,在全球资源和能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须改变这种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20.6亿吨标准煤,消费总量为22.5亿吨标准煤,分别占全球的13.7%和14.8%,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当年初确定的4%%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目标,现行的节能法已缺乏足够的推动力。
梁俊强说,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大。国际能源形势也十分严峻,最近召开的八国集团及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也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主要议题。对此,我国国家领导人指出,中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今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提出,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济要高速发展,能源消耗要降下来”,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节约能源法》就是在这种大氛围下修改完成的。
■亮点解读
——明确节能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梁俊强说,与修订前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更加强调政府主导,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
这主要体现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而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则体现在新增的“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这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
——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建筑、交通、公共机构作为主要内容。
新的节能法在第三章第三节建筑节能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梁俊强分析说,因为我国建筑节能工作与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为了鼓励各地积极推进节能工作,新的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这不仅明确提出由建设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而且鼓励地方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他解释说,鼓励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出台,但是一定要备案,这是与质检总局达成的共识,审查主要由建设部门来做,地方标准,以省一级来做。标准制定以后,备案以后才能正式印发。之所以采取备案制,主要是看地方标准是否满足了国家或行业标准,更高当然可以,同时还得研究地方标准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内容。国家的标准,一般是性能性、原则性的要求,满足这种性能要求即可,地方可适当制定一些实施细则,这样就可以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路线的多样性。
新节能法规定了建筑节能的领域和范围。明确提出:“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采取节能措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也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国家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将既有建筑的节能具体化了。
此外,对于运行管理设立了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如建设部对温度标准的规定为,夏季空调不得高于26摄氏度,冬季供暖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这种温度度数的具体规定既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又考虑到人们的舒适度,以及节能的要求。据测算,夏季空调温度每降低一度,能耗就要降低5%%。
在供热计量方面,当前主要还是按面积收费,法律中做了一些规定。对于温度调控,以前按照部门文件来实行,现在有了法律规定,更具约束力和强制力。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一些违法主体作出了处理,过去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惩处力度不够,这次单独作为一条列了出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等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交通节能方面,修订前的节能法没涉及到,这次作为单独一节,明确地提出交通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把优先发展公交的战略上升到了法律。梁俊强提出,要落实这一点,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在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对此,政府尤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他说,北京、昆明等城市已开通的快速公共交通线,就是充分利用道路资源、体现公交优先思想的好范例。
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新的节能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明确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新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新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的节能法明确,我国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新的节能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新的节能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业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梁俊强分析说,规定中尤其提到了农村应用可再生能源,这是因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较简单,范围小,只要提供一些技术支持即可,建设部以前也出过这方面的一些图集。同时,随着农村商品用能不断增长,不但带来用能压力,也将带来更多污染。而且农村用能一般是家家户户个体的行为,导致能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出台这一条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权威声音
此次节能法的修订出台,前后只用了一年多时间,可以说在立法上实现了“又好又快”,参与修订工作的梁俊强处长专门就此谈了他的体会。
首先是指导思想正确,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观点。“发展要节约,节约为发展”,是此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以前人们有一种看法,似乎一提节约就会影响发展。当前重要的是转变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模式,通过节约求发展,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相关节能技术、设备发展还很不充分,还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因此,在节能工作方面,必须采取政府主导,法律约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其次,这次节能法的修订具有良好的组织保证。修订工作虽然多部门参与,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直接组织,不是某一个国家部委单独出面,修订工作就具有了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特点。修订工作从国际、国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2005年还就节能法的贯彻落实,专门进行了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原节能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执行不到位的地方。
第三,建设部高度重视,把修改节能法当作第一位的任务。汪光焘部长亲自听取有关汇报,亲自跟全国人大交换意见。此外,只要财经委以及后期主持修订工作的法工委需要建设部配合工作,建设部就全力配合。建设部门所做的一系列基础工作,也为节能法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四,一部法律的成功有赖于良好的实践。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将建筑节能工作真正从法律的层面规范,自本届政府开始。在建设节能工作上,过去一般是从科技进步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把节能当成科技进步的成果。现在已脱离这种观念。把节能减排当作宏观战略目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的国策。建设部对建筑节能与资源环境领域工作有了新的定位,提出要从体制、机制、法制、科技等方面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在法制方面,新节能法确立了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体制方面,明确了建设部门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各地建设部门也明确了内部的节能工作机构,一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积极投入节能研究、开发工作中,形成了较完善的工作体系。在机制方面,始终坚持以制定和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这一主线开展工作,一方面努力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另一方面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监管方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梁俊强说,新修改的节能法颁布了,这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我们相信,新节能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的双赢,“鱼和熊掌”可兼得。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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