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实行节能设计和供暖分户控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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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黑建发[2002]1号【生效日期】2002/05/09
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实行节能设计和供暖分户控制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供热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和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和提高供暖的舒适度和热能利用效率,2001年省建设厅以黑建发[2001]
2号文印发了《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采暖系统强制性实行分户供暖控制的通知》,各市、地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新建住宅供暖系统进行了分户控制试点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供热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新建住宅中仍沿用传统供暖方式进行设计与施工,这无疑增加了今后我省节能改造和供热制度改革的难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加快我省建筑节能与分户供暖实行控制的步伐,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建住宅供暖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认识。供热问题是社会性问题,是涉及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实行供暖系统分户控制,是供热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今后住宅的发展方向。各市、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把建筑节能与改进供暖设备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行为,最终达到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和解决目前包烧费“收费难”的问题。
二、今后凡是新建住宅工程,应按《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进行设计施工;供暖系统一律强制采用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技术。有条件的单位可一步到位,直接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对按传统供暖系统设计尚未开工或尚未竣工的工程,一律改按分户控制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设计单位在做好节能建筑设计基础上,必须严格按分户控制的原则进行供暖系统设计,未按分户控制设计的,不得参加评优,各市、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出台住宅供暖分户控制设计标准之前,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住宅供暖分户控制设计标准。
四、凡新建住宅未按《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进行节能设计和供暖系统分户控制设计的建设单位,今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联网供热和热源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
五、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建筑节能设计和供暖系统分户控制供热方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六、施工管理部门在新建住宅报建和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对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不予审批,不发施工许可证。
在施工招标时,对未实行建筑节能设计和分户控制的住宅工程,招标监督部门不予备案。
监理企业在监理新建住宅工程项目时,发现未按节能设计和实行分户控制的,必须向当地建设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吊销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吊销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建成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七、实行分户控制的供暖系统必须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维修方便、技术先进。其应用的锁闭阀、计量表、温控装置等产品应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书。
八、各城市要加强对旧有住宅供热分户改造和并网联片改造工作力度,降低能耗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出本地区的改造方案,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支持产权单位或供热单位对旧有住宅按分户控制予以改造,同时要严格新建热源审批制度,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九、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百姓对供暖分户控制意识和参与意识,注意处理和把握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经济环境的关系,要树立各建设开发单位从长远利益出发的观念,通过供暖设施的技术创新,解决热费收缴难、供热方式落后、供热质量难以保证等突出问题,保障城市居民冬季生活,保障城市环境质量稳步提高。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五月九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抄送: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2年5月9日印发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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