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05-08-12     1825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05-8-1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起草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以建设部令形式发布。现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8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jshbfgch@sina.com。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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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8-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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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提出一些看法。
目前,同时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人员已不少,例如:在施工企业工作的的人员,同时取得了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可能马上还会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但是,按“征求意见稿”,他无法在本企业同时注册执业(因本企业只具有施工资质)。
这显然存在着一个矛盾,即人员的多项资格与企业的资质若有不一致,应怎样处理的问题。我认为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其它规定应有新思路。
现行的劳动法容许劳动者以自身具备的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在不限于在一家用人单位就业。只要劳动者的就业行为不损害各用人单位、公众、相对第三者的利益,不应限制其就业。“征求意见稿”此条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自由就业的权利,而有关对劳动者的具体就业行为是否予以限制,本应由微观经济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
我的建议是:“应容许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同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同时,应明确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严格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违法的惩处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这样既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philipcn

江西  |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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