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谈装修工程的验收期及保修期

发表于2005-07-13     2640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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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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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验收双重标准并行

  在目前的京城家庭装修中,很多消费者都知道利用北京市建委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下简称“家装标准”),来对自家的家庭装修工程进行验收。但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对于家庭装修工程的验收,北京市还有一套更为详尽的标准。
  北京市建委1999年9月22颁布执行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京建<1999>413号)中,有这样的规定:“家庭装饰工程的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这份《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高级标准”),是北京市建委1996年颁布实施的。这个标准原本是针对高级公共建筑装修,以及每平方米装修造价2000元以上的装修工程而制订的。但根据建委的规定,从1999年9月22日开始,该标准可以应用在任何一个家庭装修工程中。这两套质量标准同时就用在家庭装修领域,可以说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消费者在进行家庭装修时,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自家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两套标准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条款繁简不同,宽严各有特点 由于使用“家装标准”进行家庭装修工程验收的,大多数是不懂装修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因此“家装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消费者使用。而“高级标准”主要由专业人士使用,因此条款规定就更加详细。
  例如在“家装标准”中,有关“吊顶工程”只有5条。而“高级标准”中则将吊顶工程分为“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面板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五大部分,每个部分都有近十项验收标准。
  验收尺度不同,检验方法各异 在“家装标准”中,没有规定装饰工程可能出现的误差。例如在“吊顶工程”这一项中,只是规定了吊顶罩面板应平整,而在“高级标准”中,则规定吊顶平整度的误差不得超过2毫米。
  另外,“家装标准”主要以定性为主,即确定装修工程是否合格。而“高级标准”在确定装修工程是否合格之外,还分别设有“合格”和“优良”两个尺度。
  除此之外,两个标准的检验方法也不同。“家装标准”主要以目测为主,“高级标准”则需动用不少专业工具。例如在“吊顶工程”的验收中,“高级标准”中就规定了检验工具包括靠尺、楔形塞尺和水准仪等为检验工具。
  选用标准不同,需在合同中约定 在目前使用的北京市统一的“家装合同”文本中,一般消费者和装饰公司都采用“家装标准”作为双方检验工程质量的标准。如果您要采用“高级标准”来检验工程质量,需要在合同文本的第九条第二项中与装饰公司进行约定。
  另外,由于“高级标准”非常专业,普通消费者既看不懂又无法进行检验,因此您最好请专业的家装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您做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

 发表于2005-0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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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竣工验收”的相关解释: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发表于2005-0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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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期:在我们工程竣工之后的一至五天为验收期(竣工之后的任何一天业主都可验收合格为准),业主验收后的当天必须签署工程验收证明,如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作验收合格论,但有问题可能跟我们协商。验收时,如发现因我们责任造成质量问题而需返工或修补时,双方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我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种情况非常少)。
保修期:自签署工程验收证明起,我们负责保修一年,终身维修。但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为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个星期前有一业主跟我们说有保修15年的,我跟他说这个公司可能最多存在二年。呵呵。

 发表于2005-0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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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点个人的看法:
1、这类问题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次要看是否依法签定合同。
2、关于验收期。由于法律、法规只要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期没有明确规定,故验收期主要依靠双方约定,一般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有签定合同,经双方同意,尽管不同合同之间的条文有所差异,都是合法的。
3、关于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规定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其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保修期却有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应注意。
供参考

 发表于2005-07-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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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建设方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现在很多比较大的公司(比如电信、移动等) 都有工程管理部门,走的还是正规的管理路子,对这方面还是比较熟悉的!

 发表于2005-07-14   |  只看该作者      

7

“烟雨残石”说的很对,我举双手赞成。
关于保修期:对于装饰公司来说,当然越短越好,没有保修期最好,但是可能吗?而公众特别是普通公众,他们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又知道多少呢?
所以我觉得双方首先是要以诚相待,否则打起官司来,还是要按规定办事的。


 发表于2005-0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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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楼上各位分析得相当深刻呀!收益良深!

cgqian

内蒙古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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