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发表于2005-04-27     4239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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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5-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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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原作者:张晓元,王秋林 由网友:行板与和弦转载 发布时间:2004-12-15 浏览量:408

1 FIDIC合同条款的背景
1945年,在伦敦的土木工程协会(ICE)出版了第一套有关土木工程的一系列合同条款,随后于1957年,针对海外土木工程,第一版FIDIC合同条款(FIDIC1)出版。FIDIC是位于瑞士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FIDIC合同条款沿用了ICE合同条款的格式,甚至很多条款的编号都是相同的。FIDIC合同条款的重点在于这些条款能适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且其仲裁条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的规定。自从1957年以来,FIDIC条款在世界各国取得了广泛的认同,许多条款都已经受了时间的考验。根据FIDIC条款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很公平,而且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同只占很小的比例。FIDIC最为成功的表现是世界银行1995年为土木工程施工采购编制的第一版标准招标文件(SBDW)采用了FIDIC合同条款作为它的基础。
2 FIDIC合同条款的组成内容
FIDIC合同条款分为2部分:
第一部分是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是特殊适用条款,特殊适用条款需专门起草以适应特定的需要。
FIDIC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谁负责设计、施工及配套设施;
(2)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摊方式;
(3)各方之间监控合同执行的程序和安排;
(4)分包商的使用;
(5)工程进度、工期延长、完工和交付使用;
(6)对工程延误、质量缺陷及其他未履约项目的措施;
(7)付款程序和条件;
(8)保险;
(9)施工安全;
(10)合同变更;
(11)合同终止;
(12)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3 施工管理主要参与方的作用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已由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被委托按照公正行事的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监督工程施工。业主首先根据工程需求在合同条款中说明他的要求,并邀请通过资审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场地,甚至有的情况下还需提供水、电等设施;同时,业主还必须落实资金,以便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有任何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业主必须决定是与承包商谈判解决,还是提交仲裁。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施工的任务。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商认真研究所有的地质土工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检查进场条件以及当地劳动力和材料的供应情况。一旦它的投标被接受,它就有责任采取一切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FIDIC条款下,业主通常会委托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通常称作“工程师”,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建设监理等工作。在1999年新版的FIDIC合同条款出台之前,工程师被认为应该充分运用自己独立的专业判断,在与业主和承包商有关的合同问题上做出公正的决定;然而,FIDIC1999版中,工程师被认为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力(FIDIC1999版第3.1条),它的独立行使权被削减了。
4 FIDIC合同条款下的计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为典型的单价合同,施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所罗列的工程数量为预估的工程数量,承包商对此进行报价,并由此计算合同总额,并按合同总额开具相应的保函或保证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具体支付由实际所完成或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所以FIDIC合同实施后所完成的营业额和投标时的合同额大多是不一致的。对于工程量的巨大变更,承包商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相应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根据FIDIC合同量价分离的原则,在FIDIC第四版的计量部分,第55、56和57条提出了再测量的原则。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接受承担最初预测工程量变更的风险,这是与土木施工关系最为密切的。土木工程的相当工作量需在地下完成,因而工程量难以准确预测。FIDIC合同中对工程计量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确定的计量方法列出了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例如:在开挖时,工程量是以净开挖量计量的,即不计算工作空间或开挖面以外的工程量;排水如井点排水,一般都包括在开挖单价以内,如果排水时水量超过从现场地质数据推测的合理流量,则可根据合同第12条(不利自然条件)进行相应的索赔。土木工程施工涉及到大量的隐蔽工程,所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及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例外情况必须及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确认,并做好详尽的现场施工记录,一旦发生争议可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应的证据。
5 FIDIC合同条款下的风险分摊
1999年版的FIDIC条款4.12条把风险定义为一切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版FIDIC合同中风险不再只是一个负面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可能是积极和正面的。比如,如果在施工现场的某一部分,地表以下土层的地质条件比地质资料中钻孔结果显示的要差,而同时另一部分的地表以下土层的地质条件有可能比地质资料中钻孔结果显示的要好,在前一种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加价,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业主有权降低单价。这样,对于业主来说,由于不明地质状况所导致的合同额增加的净额可能被抵消,甚至总合同额减少。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对影响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的种种不确定因素做出假设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所有这些假设和预测将随着时间的变化

 发表于2005-05-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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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
原作者:李民奎 段建中 由网友:转载 发布时间:2004-08-27 浏览量:1203

摘 要 通过对我国土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件的对比,指出各自的优缺点,重点阐述FIDIC合同条件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的借鉴作用。同时提出具体合同订立在遵守现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应强化之处,并给出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 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
1.引 言
自从1988年监理制引入以来,经历了试点(1988年―1992年),发展(1992年―1996年)和全面推行(1996年至今)三个阶段,我国的监理制度已逐渐步入正轨。但是我国的《土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订立于1991年,即当我国的监理制尚处于雏形阶段。时至今日,《示范文本》仅从时期看已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有四十余年的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制度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施工、监理队伍走向国际化。但应注意《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示范文本》各自的特点,以便我们取其精华,保留我们的优势。
1 作用的范围与效力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已经日趋成熟。一般的国际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该合同条件规则详细,适用性强;使用者可将有关法律、法规附于专用条款部分。但是《FIDIC合同条件》本身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合同效力。我国《示范文本》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订,适用于国内大、中、小型工程。它尚处于发展时期,亟待进一步完善,尤其缺乏与我国现行监理制有效结合。但是,它与我国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例如,我国《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我国建设部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条“签定合同,必须以《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条款”,说明本合同条件同时具有合同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
2 合同中的时间规定
《FIDIC合同条件》中日期均为7的倍数,适合于大型工程项目。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中,咨询监理组织结构级别较多(例:监理员→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总监工程师)。但对中小项目管理层次要简化得多,显然日期以7倍数将会贻误工程。虽然专用条款可对日期修改,但对整个合同条件的日期全做修订则显得很麻烦。而相应的我国《示范文本》对日期规定相对较短,不适于大型项目。因此,在订立合同文件时,必须注意“日期”的合理性。防止因“日期”不合理使各方频繁违约,最终使合同流于形式。
3 关于工程规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规范”为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的对本项目的技术、质量、工艺有关的要求;其规程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示范文本》中“工程规范”主要指有关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的总称。所有这些规范是在对我国的现行的结构计算体系,材料和施工工艺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并经过长期研究、实验后制定的,因此更适合于我国工程实际。但由于规范具有相对滞后,对一些新产生的材料、施工工艺往往未涉及。因此可参考《FIDIC合同条件》关于“工程规范”的制定办法在具体合同中制订本工程的专门“规范”,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4 监理工程师及其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FIDIC合同条件》处处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其中监理工程师是承包商、业主之间的中介。业主、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的实现与监理工程师紧密相关,并且绐终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审核。三大控制中的监督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掌握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权力,其中对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是以对资金的控制为基础。即在承包商的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部分质量未达到其规范要求时,则相应的工程不予计量,且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而在进度与承包商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赶工令或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如此造成的承包商违约(对其他承包商使用场地的影响,竣工日期影响)引起的损失应由承包商承担。
《FIDIC合同条件》在投资、进度、质量方面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使得三大控制真正得以实现。而我国《示范文本》对监理工程师有关的权限及其如何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业主由于不了解三大控制之间紧密联系,往往不愿将控制投资的权力赋予监理工程师。这使得监理工程师因不能控制资金而使质量、进度的控制削弱了很多。最终,使监理工程师成为“顾问”。
监理工程师权力的实现。《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利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两种手段处理工程中发生的变更和意外事件。暂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它。而计日工是对以日计价的工人使用和付酬的总称。当工程中出现与设计不同的环境状况时,或是业主需要对工程部分修改时,一般会发生工程变更,监督工程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暂定金额支付,或对小而且零散工作采用计日工付酬。此规定便监理工程师可以灵活处理施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又有利于各方的履约,还避免结算超预算。

 发表于2005-05-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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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朋友们的热心帮助!我想要的是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条件)的中文译本。还好五一假期到书店买到了,在这里再次谢谢大家。

 发表于2005-0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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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好象没有电子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发表于2005-05-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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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英倒是学过!!不过都是英文的,我自己还没怎么看懂呢!!哈哈!!

 发表于2005-05-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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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条件)的中文译本
http://bbs.sinoaec.com/forum/detail1221379_1.html

 发表于2005-05-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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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坛中过河卒子的帖子――[资料][下载]FIDIC合同条件.rar
你可以去那下载啊!!!!!!

增清

海南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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