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05-04-10     1719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74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2003年补充修改版)


  (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处根据越南政府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号文《关于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及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号文《关于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决定》编译合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外国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以建设-经营-转交合同(BOT)、建设-转交-经营合同(BTO)、建设-
  转交合同(BT)投资;在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领域投资,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办理。
  从事国际信用活动、贸易活动及其它间接投资方式,不属本细则规定之范畴。
  第二条:参加合作投资的对象
  根据《外国在越南投资法》(下面简称为外资法)规定,参加合作投资的对象,包括:
  1、越南企业:
  a、根据国家企业法成立的国有企业;
  b、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
  c、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下属的企业;
  d、根据企业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营公司及私人企业。
  2、具备政府所规定条件的国内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单位。
  3、外国投资者。
  4、外资企业。
  5、定居国外的越南人。
  6、有权签订BOT、BTO及BT等合同的国家机关。
  第三条:投资领域目录与选择
  1、颁布本细则的有关附件:
  a、特别鼓励投资的领域目录;
  b、鼓励投资的领域目录;
  c、鼓励投资的地区目录;
  d、限制投资的领域目录;
  e、禁止投资的领域目录。
  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向,计划投资部会同各部门、各行业及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人委会)对上述投资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呈报政府审核,以进行调整。
  2、投资商可根据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和本细则规定,主动选择投资项目、投资伙伴、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地点、法定资金投入比例、产品销售市场。
  第四条:法律之调整
  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加合作投资对象,应遵守外资法、本细则及相关的其它越南法律的规定。
  2、越南法律对外国在越投资活动中,没有加以规定的具体事宜,各方可在合同中商定采用有关外国法律,但不得与越南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使用的语言
  报送越南国家机关的投资项目文件和其它正式文件,以越南文或以越南文和通用外语办理。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合作经营合同方式
  1、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文件,以在越南从事投资、经营,而不成立新法人,并就各方责任和经营成果分配予以规定。在越外资企业可以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并实施合作经营合同。
  2、以产品分享合同方式从事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勘探与开采的合作经营合同,按照相关法律和外资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合作经营合同的内容
  合作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 (以下简称为合营各方)的名称、地址、授权代表;办事处或项目实施地址;
  2、经营的目标和范围;
  3、合营各方的投资额,经营成果分配,合同履行进度;
  4、主要产品,内外销比例;
  5、合同期限;
  6、合营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7、财务原则;
  8、合同修改、终止程序,转让条件;
  9、违约行为的责任,解决争议方式。
  除上述内容外,合营各方可商定合作经营合同的其它内容。
  合作经营合同应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逐页和最后一页签署。合作经营合同于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协调委员会
  若有必要合营各方可在经营过程中商定成立协调委员会,以实施合作经营合同。协调委员会不是合营各方的领导机关。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权限由合营各方商定。
  第九条:项目办事处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商可在越南设立项目办事处,以代表其实施合作经营合同,并对项目办事处的活动负责。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的项目办事处有其印章,可在合作经营合同和投资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设帐户、雇用劳务、签订合同及从事经营。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的项目办事处应在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登记。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纳税义务
  1、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根据外资法履行税务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越方根据越南国家对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
  2、合营各方企业所得税和其它财政义务(含土地租金、资源税等),可计入参加合作经营合同越方应分享的产品额内,由越方负责向政府缴纳。
  第十一条:联营企业方式
  1、联营企业是在一方或多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基础上,在越南成立的企业,在越南从事投资经营。
特殊情况下,联营企业可在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基础上成立。 联营企业包括在越南的外国独资企业与本条第“2”款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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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4-10   |  只看该作者      

3

我还真是用得上,现在越南就像15年前的中国,还有一个消息告诉大家,越南的土地时私人的,可以永久拥有(外国人20年),且价钱不贵,市区1000万盾/M2,郊区300万盾/M2。这边的国债8.44%的年收益率,对美元比较稳定。有机会来越南的朋友工作之余,可千万不要忘记投资阿。
另外,现在越南的股票,外国人也可以买了。www.ssi.com.vn
注:1万盾=5.2元。

 发表于2005-04-10   |  只看该作者      

4

老兄你懂越南话?我看你给的网站,满眼都是弯弯曲曲的小虫子,
根本不知道它在说什么。
1万盾=5.2元。过瘾啊。哈哈。

 发表于2005-04-11   |  只看该作者      

5

有eng版本的,右上角有四国国旗,点国旗进入相应语言,华语目前正在开发中。
越南钱便宜,但是物价高,和深圳从不多,擦个皮鞋5000盾。这里的老百姓水深火热,但是依然爱国得很狂热。

zhanga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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