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考试相关资料

发表于2005-04-03     12334人浏览     11人跟帖     总热度:103  

《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基础考试题量、时间、分数说明》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分科题量、时间、分数分配说明
关键词: 注册 基础考试 执业资格
上午段:
高等数学 24题 流体力学 12题
普通物理 12题 计算机应用基础 10题
普通化学 12题 电工电子技术 12题
理论力学 13题 工程经济 10题
材料力学 15题
合计120题,每题1分。考试时间为4小时。
下午段:
水文学和水文地质 12题
水处理微生物学 10题
水力学 8题
水泵及水泵站 12题
水分析化学 10题
工程测量 5题
职业法规 3题
合计6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为4小时。
上、下午总计180题,满分为240分。考试时间总计为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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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分配及试题分值、题型特点》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分配、试题分值及题型特点
关键词: 注册 试题 考试
1.考试科目
(1)给水工程
(2)排水工程
(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2.考试时间分配及试题分值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分为两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第一天为知识概念性考题,上、下午各50道题,每题分值为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第二天为案例分析题,上、下午各25道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3.题型特点
考题由概念题(含综合概念题)和案例分析题(合计算题、连锁计算 题)组成。连锁计算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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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关键词: 注册 执业资格 考试
1.严煦世等主编:《给水工程》(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2.孙慧修主编:《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3.张自杰主编:《排水工程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王增长主编:《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5.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3册)-城镇给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6.华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4册)-工业给水处理》(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8.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9.中国建筑标准化研究所等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年。
10.严煦世主编:《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第1册)给水工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
11.于尔捷等主编:《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第2册)排水工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12.陈耀宗等主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
13.黄晓家等主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14.聂梅生总主编:《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 建筑和小区给水排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15.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 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16.兰文艺等主编:《实用环境工程手册 水处理材料与药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
17.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18.顾夏声等编著:《水处理工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985年。
19.周本省主编:《工业水处理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
20.孙力平等编著:《污水处理新工艺与设计计算实例》。中国科学出 版社,2001年。
21.周玉文等著:《排水管网理论与计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22.唐受印等编著:《废水处理工程》。化学工业出版社,1998年。
23.徐根良等编著:《废水控制及治理工程》。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
24.李培红编著:《工业废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
25.王绍文等编著:《重金属废水治理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年。
26.高廷耀等主编:《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7.秦钰慧等编著:《饮用水卫生与处理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
28.罗光辉等主编:《环境设备设计与应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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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关键词: 注册 公用设备工程师 考核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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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规范及设计手册》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规范及设计手册
关键词: 注册 执业资格 考试
一、规范、规程、标准类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1997年版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1997年版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87) 2001年版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
7.《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8.《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
9.《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10.《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
1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
12.《工业用水软化水除盐设计规范》(GBJ109―87)
1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0219―95)
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B50067―97)
1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001年版
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1997年版
1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局部修订
1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内部发行)(GB50038―94)。
19.《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CECS 41:92)
20.《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2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2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8.《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
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 38―2002)
3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D8978―1996)
二、设计手册类
1.严煦世等主编:《给水工程》(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2.孙慧修主编:《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3.张自杰主编:《排水工程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王增长主编:《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5.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士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3册)一城镇给 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6.华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4.册)一工业给水处理》(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
(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8.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一工业排
水》(第二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9.中国建筑标准化研究所等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
水)》。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年。
10.严煦世主编:《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第1册)给水工程》。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
11.于尔捷等主编:《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第2册)排水工程》。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12.陈耀宗等主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年。
l 3.黄晓家等主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年。
14.聂梅生总主编:《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建筑和小区给水排水》。中国建
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15.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年。
16.兰文艺等主编:《实用环境工程手册水处理材料与药剂》。化学工业出
版社,2002年。
17.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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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键词: 注册 执业资格 公用设备工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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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关键词: 注册 考试 大纲
1.给水工程
1.1给水系统
熟悉给水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掌握设计用水量计算
熟悉给水系统的流量关系、水压关系
1.2输水和配水工程
掌握管网和输水管的布置及水力计算
掌握水塔及清水池的容积计算、水塔高度的确定
熟悉管网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了解分区给水系统设计
熟悉给水管材、附件及管道敷设方法
了解给水管防腐蚀方法
1.3取水工程
了解水资源概况、水源选择及取水工程任务
熟悉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类型及适用条件
掌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类型、选址及布置要求
1.4给水处理
熟悉给水处理的主要方法及基本理论
掌握混凝、沉淀、澄清、过滤构筑物的工艺设计
熟悉氯消毒及设备, 了解其它消毒方法
了解地下水除铁除锰方法
掌握软水、纯水制备的方法和系统设计
熟悉水厂设计
1.5水的冷却和循环冷却水水质处理
了解水的冷却原理及冷却构筑物熟悉循环冷却水水质处理
掌握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构成和设计原则
2.排水工程
2.1排水系统
熟悉排水系统的体制、组成及规划设计原则
掌握污水管道系统、雨水管渠系统设计与计算
熟悉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了解排洪沟的设计与计算
熟悉城市污水回用系统及其组成
了解合流制管渠系统的使用条件、布置特点、设计流量计算及城市旧合流制系统的改造方法
掌握排水管渠的断面、材料、接口和基础
熟悉排水管渠系统上的构筑物
了解排水管渠系统的管理和养护
2.2城市污水处理
了解污水的性质、污染指标和水体污染及危害
熟悉城市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与系统设计
熟悉污水物理处理设施类型及构造特点
掌握曝气沉砂池、辐流沉淀池的设计与计算
熟悉污水的活性污泥法处理原理和主要设计参数
熟悉污水的生物膜法处理原理与工艺
了解污水的厌氧生物处理原理
掌握常用城市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的原理和应用
了解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回用技术
熟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及运行过程的监测
2.3工业废水处理
了解工业废水的分类及排放要求
熟悉常用王业废水的物化处理的原理和应用
2.4污泥处理了解污泥的分类、性质
熟悉污泥的浓缩方法
熟悉污泥厌氧消化的机理和影响因素
熟悉污泥厌氧消化池的构造与设计
掌握污泥的脱水方法
了解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
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3.1建筑给水
了解水质标准
掌握水质防护措施
熟悉给水系统的组成及管材、管件、设备、附件的选用
掌握用水量、设计秒流量和管网水力计算
熟悉节水措施
掌握建筑内部给水分区的原则及措施
3.2建筑消防
了解防火规范中建筑物的分类及消防的相应规定
掌握水消防系统的组成和使用
掌握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原则
掌握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了解建筑灭火器及其他非水消防系统的应用
3.3建筑排水
了解排水系统的组成及管材、管件、设备、附件的选用
熟悉水封及透气管的作用,掌握通气管的设计方法
掌握排水量、设计秒流量和排水管网的水力计算
熟悉屋面雨水排水方式及雨水管的设计要求
熟悉污水、废水局部处理设施的设计
3.4建筑热水
熟悉热水和饮用水系统的组成及管材、管件、设备、附件的选用
了解热水供应系统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安全措施掌握热水量、耗热量的计算及一般水加热、贮热设备的选用
掌握热水供应系统与冷水系统供水压力平衡及热水循环管网的计算
熟悉饮水供应系统中开水与饮用净水的制备方法及保证饮用水水质的技术措施
3.5建筑中水
熟悉建筑中水处理工艺及中水水量平衡计算
3.6室内游泳池
了解室内游泳池的一般规定和水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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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关键词: 公用设备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大纲
一、高等数学
1.1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 直线 平面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空间曲线
1.2微分学
极限 连续导数 微分 偏导数 全微分导数与微分的应用
1.3积分学
不定积分 定积分 广义积分 二重积分 三重积分平面曲线积分 积分应用
1.4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 幂级数 泰勒级数 傅里叶级数
1.5常微分方程 ’
可分离变量方程 一阶线性方程 可降阶方程 常系数线性方程
1.6概率与数理统计
随机事件与概率 古典概型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参数估计 假设检验 方差分析 一元回归分析
1.7向量分析
1.8线性代数
行列式 矩阵 n维向量 线性方程组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二次型
二、普通物理
2.1热学
气体状态参量 平衡态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理想气体内能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功 热量 内能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 气体的摩尔热容循环过程 热机效率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 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 熵
2.2波动学
机械波的产生和传播 简谐波表达式 波的能量 驻波 声速 超声波 次声波 多普勒效应
2.3光学
相干光的获得 杨氏双缝干涉 光程 薄膜干涉迈克尔干涉仪 惠更斯一菲涅耳原理 单缝衍射 光学仪器分辨本领 x射线衍射 自然光和偏振光 布儒斯特定律 马吕斯定律 双折射现象 偏振光的干涉 人工双折射及应用
三、普通化学
3.1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子核外电子分布 原子、离子的电子结构式 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念 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 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 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 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 沸点 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 渗透压概念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 电离常数及计算 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 水的离子积及PH值 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 溶度积常数 溶解度概念及计算
3.3周期表
周期表结构 周期 族 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 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化学反应方程式 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及计算 反应热概念 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 浓度、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 速率常数与反应级数 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 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 压力熵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 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 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 标准电极电势 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 电解与金属腐蚀
3.6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 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 取代 消去 氧化 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 甲烷 乙炔 苯 甲苯 乙醇 酚 乙醛 乙酸 乙酯 乙胺 苯胺 聚氯乙烯 聚乙烯 聚丙烯酸酯类 工程塑料(ABS) 橡胶 尼龙66
四、理论力学
4.1静力学
平衡 刚体 力 约束 静力学公理 受力分析 力对点之矩 力对轴之矩 力偶理论 力系的简化 土矢 主矩 力系的平衡 物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 滑动摩擦 摩擦角 自锁 考虑滑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 重心
4.2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 轨迹 速度和加速度 刚体的平动 刚体的定轴转动 转动方程 角速度和角加速度 刚体内任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3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 质点运动微分方程 动量 冲量 动量定理 动量守恒的条件 质心 质心运动定理’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动量矩 动量矩定理 动量矩守恒的条件 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 转动惯量 回转半径 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理 功 动能 势能 动能定理 机械能守恒 惯性力 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 达朗伯原理 单自由度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振动周期 频率和振幅 约束
自由度 广义坐标 虚位移 理想约束 虚位移原・理
五、材料力学
5.1轴力和轴力图 拉、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 强度条件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应变能计算
5.2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 剪切虎克定律切(剪)应力互等定理
5.3外力偶矩的计算 扭矩和扭矩图 圆轴扭转切(剪)应力及强度条件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 扭转应变能计算
5.4静矩和形心 惯性矩和惯性积 平行移轴公式 形心土惯性矩
5.5梁的内力方程 切(剪)力图和弯矩图 分布载荷、剪力、弯矩之间的微分关系 正应力强度条件 切(剪)应力强度条件 梁的合理截面 弯曲中心概念 求梁变形的积分法 叠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5.6平面应力状态分析的数值解法和图解法 一点应力状态的主应力和最大切(剪)应力 广义虎克定律 四个常用的强度理论
5.7斜弯曲 偏心压缩(或拉伸) 拉-弯或压-弯组合 扭-弯组合
5.8细长压杆的临界力公式 欧拉公式的适用范围 临界应力总图和经验公式 压杆的稳定校核
六、流体力学
6.1流体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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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关键词: 注册 执业资格 考试
一、高等数学
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谢树艺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计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
二、普通物理
程守洙、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普通化学
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
四、理论力学
1. 哈尔滨工业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4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年。
2.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3.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4.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材料力学
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流体力学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计算机应用基础
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电工电子技术
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罗守信主编:《电工学》(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下册(第三版 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工程经济
1. 傅家骥、仝允桓主编:《工业技术经济学》(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
2. 吴添祖主编:《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
十、水文学和水文地质
1. 马学尼主编:《水文学》(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
2. 华东水利学院,重庆交通学院主编:《工程水文学》(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9年。
3. 郭学宝主编:《水文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4. 刘兆昌等主编:《供水水文地质》(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十一、水处理微生物学
1. 顾夏声等主编:《水处理微生物学》(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2. 周群英、高廷跃主编:《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3. 陈世和、陈建华、王士芬主编:《微生物生理学原理》(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
十二、水力学
1. 西南交通大学黄宽渊等主编:《水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2. 蒋觉先主编:《水力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周谟仁主编:《流体力学泵与风机》(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
十三、水泵及水泵站
1. 江乃昌主编:《水泵及水泵站》(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3-87)。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
十四、水分析化学
1. 黄君礼主编:《水分析化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
2. 奚旦立主编:《环境工程手册-环境监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
3. 魏复盛主编:《水和废水分析方法指南(中)》。 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年。
4. 国家环保局水和废水分析方法编写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89年。
十五、工程测量
1. 顾孝烈主编:《测量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6年。
2. 羌荣林主编:《测量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
十六、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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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论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要: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关键词: 注册 公用设备工程师 考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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