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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建筑设计的版权与侵权

发表于2016-11-30     401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作者 | 朱亦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

编辑|孙阳



【作者简介】
朱亦民,荷兰贝尔拉格建筑学院(The Berlage Institute in Rotterdam),建筑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土建室建筑师、法国欧博建筑事务所(深圳)建筑师。现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


本文原发于朱亦民的博客。作者授权中国版权服务(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中国版权服务即可关注)转载。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


2001年我在鹿特丹上学的时候,和几个同学合租一套公寓。有一天住我隔壁的南斯拉夫同学拿了一个库哈斯设计的鹿特丹美术馆的模型回来。我有点奇怪,这个建筑已经盖起来好几年了,他的模型看上去很大很精致,不像是教学研究用的。我问他为什么要做这个模型,他说是打官司用。原来那时候有个英国建筑师到法院起诉库哈斯,说库哈斯及其大都市事务所(简称OMA)设计的鹿特丹美术馆方案是抄袭他本人之前的某个方案。我同学做的这个模型就是给库哈斯和他的公司在法庭上应诉和讲解用的。这是我第一次亲眼看见有人为了建筑侵权的事打官司。

 


去年(2013年,编者注)我在建筑刊物San Rocco上看到一篇关于建筑版权的文章《难以把握的对话:最近的建筑侵权事件》(英文题目Slippery Dialogues: Rec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Architecture,以下简称《侵权事件》,作者Fabrizio Gallanti),也讲了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是法庭判库哈斯胜诉。提起诉讼的Gareth Pearce曾经是库哈斯的雇员,在OMA伦敦事务所做模型。他1970年在伦敦的建筑协会学校读书,差不多同一个时候库哈斯也在那里教书。在校期间他曾经设计过一个法院,做过公开的方案介绍。他说库哈斯那个时候见过这个方案,然后在十几年后设计鹿特丹美术馆的时候抄袭了他的想法。法官调查了前因后果,认为Gareth Pearce的说法完全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臆想。这场官司库哈斯虽然赢了,可是受到了很大伤害,他事后说这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大约在2000年前后,我还听说过著名建筑师李布斯金指责澳大利亚的一个事务所抄袭他的柏林犹太人大屠杀纪念馆。打没打官司就不知道了。我当时的想法是你都这么有名了,还在乎别人模仿一下你的方案,也太小气了吧!就算别人真的抄你的东西了,那也是觉得你的设计好,看得起你呀!我估计很多人跟我的感觉差不多。



建筑设计是个很特殊的行业,传统上是没有版权和侵权的说法的。在西方的职业体系中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模仿的,而模仿和抄袭之间的差别又很难界定。伯拉孟特和帕拉第奥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们有众多的追随者和效仿者,也可以说是他们的想法和建筑的抄袭者。同样我们也不会指责那些模仿勒·柯布西耶的建筑师是卑鄙的抄袭者。被模仿是一个建筑师被社会认可的很重要的标志。



在建筑行业中立法保护版权是很晚的事。在欧美发达国家建筑版权被划为一般知识产权的范畴。《侵权事件》的作者Fabrizio Gallanti在文章里列出了几个国家颁布建筑版权保护法律的时间和要点。1988年英国颁布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规定设计图纸和建筑都算做建筑创作的一部分,版权受法律保护。美国在1990年以名为《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案》(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的版权修正案形式对建筑设计版权进行保护,并规定了保护内容包括“一般图纸和蓝图,方案平面,剖面,立面,楼层规划图,构造图,研究模型,工作模型,表现模型,有配景的建筑照片拼贴,计算机生成的建筑图像以及建成的建筑物”。法国在1992年也通过了包括建筑在内的版权保护法。法国的法律还规定如果拍摄已建成的建筑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在建筑中拍摄电影电视都要付费给设计师。



当然,版权法案是有期限的,所有版权保护都只针对法案颁布之后的新建筑。另外美国和法国的法案都规定保护只针对原创性的艺术特征而不是设计中的功能元素(Functional Elements)。这一点显示了建筑设计行业与其他一般艺术和科技行业的不同之处。我的理解是建筑版权保护主要或者只针对建筑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造型”,而不包括建筑设计中规定的如何使用空间,还有一些已经有的普遍使用的功能元素和设备比如窗户、楼梯、电梯等等。Fabrizio Gallanti分析说这是因为建筑设计中包含了“艺术性”也就是创造性的内容,如黑格尔指出的那样这部分内容创造了建筑中超越了一般的物质材料和建造之上的精神价值和象征意义,正是这一点体现了创造的独特性也构成了建筑版权的主要内容。但这一点恰恰是无法定量分析,也很难定义。区分创造性的特征与功能性元素也是个很麻烦的事情。美国和法国都规定关于一个建筑设计中什么是创造性的部分什么是功能性的部分留给法官决定。



Fabrizio Gallanti在文章中提到了欧美颁布版权法案之后几起非常著名的建筑侵权事件。


1996年,热那亚建筑师Grazia Repetto起诉伦佐·皮阿诺的关西机场国际竞赛中标并实施的方案剽窃了她1970年做的一个机场方案,具体表现在波浪型的屋顶形状等几个地方。最后法院裁定Repetto的指控没有根据。几年以后,Repetto女士成了另一场官司的被告。这次她被控对两个老年人业主欺诈,收了不该收的费用,其中包括一些根本没实施的建筑。



2000年Hablinski与Manion建筑事务所起诉前雇员Mehran Shahverdi剽窃了他们在洛杉矶比佛利山设计建造的一栋托斯卡纳风格的别墅。Mehran Shahverdi设计了一栋几乎一样的别墅,也建在同一个地方。他为自己辩护说托斯卡纳风格又不是属于某个人的,为什么别人做了他就不能做?在这个案子里法官只好去对照两个建筑的设计图。比对之后发现平面和剖面几乎一摸一样。巧合的是Mehran Shahverdi设计的别墅的业主正是之前Hablinski与Manion建筑事务所所设计的别墅的建造商,这简直是不打自招。最后法院判Hablinski与Manion建筑事务所胜诉,补偿给他们600万美元。



2005年美国建筑师Thomas Shine控告SOM事务所建筑师David Childs抄袭胜诉。David Childs设计的纽约世贸中心遗址自由塔方案与Thomas Shine1999年在耶鲁大学上学期间做的一个课程设计方案十分相似,David Childs正是那次课程设计的评图老师之一。可是这个事情也很复杂。著名建筑师迈耶为David Childs辩护说,Thomas Shine课程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建造方式又恰恰是SOM事务所早些时候发明的,那么能不能说他也在抄袭?



另外,我们都知道在两三年前,中国著名的开发商潘石屹指控重庆的一位建筑师抄袭他开发建设的由国际著名女建筑师扎哈·哈迪德设计的北京朝外SOHO。从外表看上去,两个设计确实有很多共同之处。这个事情在媒体和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最后是否对簿公堂,结果又如何就不清楚了。如果在欧美国家打官司,十有八九会判定为抄袭成立。



在上面几个例子中,相信多数人会认为Hablinski与Manion诉Mehran Shahverdi案绝对侵权。他把别人手里的图纸直接拿来施工了,如果经过设计人许可,这种做法叫复用图纸或者套图,是必须要付费的。如果既不告知也未经设计者许可就拿去用,就是偷盗行为。但这么分析一下,这件事似乎跟版权著作权什么的也没太大关系,就是盗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和物品,跟小偷偷别人的手机项链什么的差别不大。



版权是与现代商业和科技发展相关和配套的法律和社会意识,是单一技术逻辑的产物。建筑学的价值判断和实践伦理恰恰不是单一标准的。在现代主要用在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上的版权概念在建筑中常常让人觉得勉强,因此建筑版权概念的合理性并非没有疑问。建筑形式的模仿和复制还常常具有文化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古代和近代以及非西方文化传统的地区比如中国,这个情况很明显。用现代人的眼光看,中国人两千年都在盖同样形式的房子,而且必须这样盖,完全没有抄袭不抄袭的说法。事实上就版权概念本身也有不同理解。Fabrizio Gallanti介绍说莱特基金会就把版权认同为创作的权威性,认为拥有版权就意味着业主必须不折不扣按照设计者制定的建筑方案实施,也就是用来约束甲乙方权利关系,而不是像我们现在认为的版权是用来防止和惩罚其他设计师模仿抄袭。



在建筑行业里近些年最新的剽窃根本不是建筑方案的剽窃,而是盗用别人公司的名字来承接设计项目,在这上面中国又独领风骚创造了新纪录。Fabrizio Gallanti说近几年有中国建筑师冒名顶替某些知名国际公司,制作假网站和假的电子邮箱糊弄业主,使他们以为是在与著名建筑公司打交道,骗取业主的信任和设计项目委托。盗用公司名相当于盗用他人身份,这肯定是建筑知识产权遭侵犯的最高级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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