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程序:以北京为例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变更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区县建委初审
标准:(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市建委复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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