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中使用和生产遇到水或水蒸气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时(如电石、锌粉、铅粉等),不应采用热水或蒸汽采暖,并且其他房间的热水、蒸汽采暖管道也不得穿过这些部位,因此,这些车间只允许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