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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指南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创新服务体系、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具体规定、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合理缩小审批范围,缩短审图时间,提升技术服务水平,更好更快捷地为企业办实事。
(二)构建信用体系、保障监管质量。在减少审查内容和审批环节基础上推行企业“自审承诺制”,同时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明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突出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审查行为规范,更高标准地提升施工图质量。
(三)明确职责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市、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围绕改革目标,共同推进和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新旧模式的转换与衔接;施工许可、质量管理等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条 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免于审查施工图:
1.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建筑。
①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丙类大中型、丁戊类大型除外)。
②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丁戊类的物流仓库(大型除外)。
③单体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厂区配套用房。
(2)民用建筑。
①三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地下室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②单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配套用房。
③除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外,地上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地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④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单建的非人防地下空间。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小区、厂区等项目内的配套市政工程。
(2)城市支路及村镇道路。
(3)5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配套用房。
(4)小型自来水净化厂、污水处理厂。
(5)管径小于1000毫米的给排水管网工程。
(6)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
3.专项工程。
(1)装饰装修工程。
①装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涉及使用性质、结构改变的除外)。
②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2)幕墙工程。
①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且高度低于50米的单项幕墙工程。
②石材幕墙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在三层以下的单项幕墙工程。
(3)二级轻钢结构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
(5)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4.构筑物。
中小型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等)。
以上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纳入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统一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联合审查。项目规模以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为准。
(二)发挥专家优势,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
1.历史文化保护建筑、传统建筑的修缮、复建工程。
2.海绵城市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项目总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工程。
4.燃气工程。
以上类型工程,可通过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论证的方式,把控施工图设计质量,不再另行进行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由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三)优化审查内容,围绕强制性条文和相关审查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进一步梳理明确施工图审查要点,突出审查强制性条文、绿色建筑和住建部发布的审查要点内容,对不涉及重大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不再纳入审查范围,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好质量关。
(四)对于免于审查项目的监管。
1.对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实行“自审承诺制”管理。项目类型和规模符合免于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见附件),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作为申报施工许可手续的要件,同时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自审承诺书(扫描件)上传市住建局或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字化图审系统,承诺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及时组织整改,并上传数字化图审系统。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免于审查项目的施工图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相关费用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发现有违反承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并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整改后的图纸组织施工;整改完成前,施工许可等部门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后续建设手续及自审承诺建设单位其他项目建设手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加强施工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完善项目抽查功能模块,明确抽查信息由企业上传施工图时随机确定。建设数字化施工图共享系统,实现施工许可、质量监管、设计管理等部门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信息同步共享,推动数字化施工图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中的应用。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复核等工作,及时向市住建局上报企业不良行为。市住建局应根据相关信用管理文件要求,对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在评价周期内的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施工图免审项目“自审承诺制”管理。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免审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不良信息采集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抽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查意见。设计管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和图审机构应加强工作衔接,完善相关政策,共同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人员培训,全面掌握相关审图政策和改革文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完善相关办事流程。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机构和人才建设,完善网上申报系统中抽查、质量监督部门数据共享等功能模块,安排专职人员对免审项目进行抽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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