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防用水量按高层公共建筑,依整体体积(含住宅)查《消水规》表3.3.2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考虑(《消水规》表3.6.2其他公共建筑)。
解析:根据《建规》5.4.10条第3款的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包括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等。
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当与一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合建时按其他公共建筑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2h;当与二种及以上功能的公共建筑合建时按高层综合楼建筑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3h。《消水规》表3.6.2
中国 |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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