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监理规范中第6.6.3条第三款的疑问

发表于2011-04-29     1490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各位朋友,请问


监理规范第6。6。3条  6.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其中:“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这里的所需费用是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付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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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y888

江苏 南京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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