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钢筋 l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l 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l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l 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
3.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l 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l 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l 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质量证明; b) 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砖、砌块等砌体材料 l 进场的砌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应核实砌块材料标识是否明确、有效; l 对墙体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l 当砌体材料的材质有怀疑时应取样进行复试。 砂、石 l 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