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在去年我们监理的一个项目,施工单位正在进行主体砌筑,甲方领导视察工地时发现,个别部位砌筑砂浆不饱满,水平灰缝不顺直等一些质量通病,随即进行了批评和整改,甲方现场负责人为了证明自己对施工是严格要求和认真负责的,事后就将此次检查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通报中对施工单位只是轻描淡写的指出了一些问题的表面现象,以及管理人员把关不严等,但对监理人员就没有那么人慈了,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由于监理人员对施工检查指导不力,导致出现质量通病和事故隐患”。 我们接到通报后,及时找到该负责人,要求他删除或是修改这一条,当时该负责人的态度十分强硬,坚决不予考虑。 假如是你!此时该怎么办? 我是这样处理的,私下里找到该负责人交涉,如果你不删除或是修改,我们就依据合同授权,通知施工方停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鉴定,待查明情况后再恢复施工,经费支出由责任方负责,即:如果存在事故的隐患由施工方负责,反之由甲方承担。此时,该负责人自知吃了苍蝇,只是要求我们不要将此事声张,由他悄悄的收回通报,修改后再发给有关各方。 通过这件事情使俺体会到,监理人员只要自身过得硬,处理事情适当,并不都是“受气筒”。 |
孙胜领 奖励于 2010-07-31 16: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