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监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公约和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发表于2007-02-26     2735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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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2-27 03:59:26

 发表于2007-0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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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都不完全一样,查到一份北京的。你参考一下吧!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品牌意识,守合同重信誉,促进首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北京市监理企业、在京开展监理业务的京外监理企业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守则
  第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业务,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依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监理企业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超越本企业营业范围和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其他监理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企业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为获取中标,而承诺以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取费标准的价格为投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串通作弊,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监理业务,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以提取回扣或返回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 监理企业不得与建设单位另立以监理酬金让利为主要条款的监理协议。
  第七条 当监理企业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告之建设单位,其中一方应回避。
  第八条 各监理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单位名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或以扣留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不正当手段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按监理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约定配备能够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 对本单位监理人员违反第三章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得包庇,视其违约情节严重程度,积极向监理协会反映情况,并配合监理协会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 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维护监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每年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四条 规范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监理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 ,避免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敢于坚持原则,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作数量,以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对自己签任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五条 应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第十六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八条 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法。
  第十九条 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形式的不合法报酬。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坚持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章 违约罚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查实后,由北京市监理协会报请市建委执法大队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方式
  (一) 书面警告;
  (二) 在会刊或协会网站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 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四) 取消北京市监理协会会员资格;
  (五) 将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报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 建议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理单位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监理人员给予罚款、取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按照第二十三条(一)至(六)款进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北京市监理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和从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监理协会设立违约举报电话63176484,接受各方的监督举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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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3-02 04:10:14

 发表于2007-03-01   |  只看该作者      

3

监理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1. 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 履行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并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4. 工作诚恳、认真,有强烈的责任心。
5.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不接受除监理酬金以外的业主的额外津贴及施工单位的任何补贴。
7. 不泄露自己所承担监理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
8.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集体荣誉感,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信誉。
9. 不讲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事。
10. 不断钻研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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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3-02 04:10:14

 发表于2007-03-02   |  只看该作者      

4

谢谢wujunchao网友。不过我还是希望得到中国监理协会的自律公约和工作守则,工作需要,另外是好奇。
我是从建设监理协会林副秘书长的一个讲话中知道监理协会还有这个东西的,而且还有修订版本。可我到监理协会的网站上没有找到,email林求助也没有回信。我想知道我们广大监理人员到底有几个人知道这个东西的。筑龙网素以资料多闻名,而且我们监理版办得相当不错,我是满心指望能在这里得到的。
如果监理协会制定这个东西,竞没有人知道,真是协会的悲哀,也是我国监理制度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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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3-03 16:08:59

二月二

安徽 丽水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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