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施工不设标志施工单位担责20%  引发事故三方担责

发表于2016-03-01     1659人浏览     5人跟帖     总热度:283  

摘要:施工不设警示标志,引发夺命事故,导致一死一伤;没防护设施就施工,害骑手撞上井盖摔伤昏迷,致人十级伤残……施工频频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因施工引发的“血的事故”。施工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如何避免此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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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标志没有防护引发夺命事故施工单位被判担责20%

据介绍,施工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关键要看施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关系越大,施工单位的责任也越大。悲剧 施工引发事故一死一伤

小曾是一名外来工,事故发生时,他仍然在厦门一家照明厂打工。2015年4月20日晚8时许,小曾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

当时,他沿海沧区后祥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中,路过一施工路段,因一部分路面被施工占据,小曾就逆向行驶。结果,逆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小曾的摩托车与阿林驾驶的一辆外地摩托车发生碰撞。

碰撞之后,小曾受伤住院,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十天后,他因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另一方,外地摩托车的驾驶员阿林受伤后,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上也多处受伤,包括血肿、骨折等。经鉴定,阿林受伤后遗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据施工单位说,施工时仅占据4米宽路面的一半,另一半路可以正常通行,因此,小曾逆向行驶,又没有开启转向灯和照明灯,自己应该担责。

但小曾父母认为,施工标志是向左改道,也没有加虚实线标识,意味着只能逆行。因为按正常标识是向左变道,减速行驶,而不是向左改道,因此只能逆行。

追责 交警认定揪出施工单位

事故发生后,去年5月份,海沧交警大队作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后,小曾的父母对该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

于是,2015年8月14日,海沧交警大队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在交叉口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近日,小曾的父母将阿林和施工单位都告上了法庭。小曾父母起诉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引导不清,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父母还说,本次事故造成小曾死亡,给父母带来重大精神伤害,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小曾父母要求,被告施工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87万多元赔偿金,与小曾相撞的驾驶员阿林要承担15%责任。

法官说法三方都有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林应赔偿小曾17万多元,小曾的父母应赔偿阿林12万多元,两相抵扣后,阿林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4.8万多元。另外,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17万多元,赔偿给阿林5000多元。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交警最终的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而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来源: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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