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监理企业如何应对施工企业被重罚时的连带责任?

发表于2018-11-06     495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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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经济概要分析
监理企业如何应对施工企业被重罚时的连带责任?_1
近半年来,国内经济环境似乎出现了一些异样的不稳定:自2016年10月国家对楼市的新一轮调控开始,已经过去近两年时间,对楼市的政策只有加紧而没有放松的信号;不仅如此,各城市对楼市的调控采用了一城一策,精准到客户群的做法,以达到遏制楼市泡沫的迅速扩大,楼市的春天仿佛已经远去。自今年四月份开始,由美国发起的中美贸易冲突,试图让中国承兑加入WTO时所许下的诺言;在2018年7月6日终于上升为贸易战,并展开了第一轮较量。接下来的贸易战对中美双方的经济影响如何?各类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国内外部分经济学家对中国的经济前景看法不甚乐观,这从最近的股市波动、外汇波动和P2P跑路事件也得到相应的证明,但愿这只是暂时的异常现象。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的确能感到一种压抑的经济氛围在四周散开。很多企业已经感觉到来自政策、经济和经营方面的压力。反映在建筑工程上: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可能让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和施工过程中面临更多、更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  来自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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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来,提升了党领导一切的地位,也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加强了对社会各方面的管控力度。对经济领域的管控,尤其是对因经济活动可能导致的、对社会的伤害和损害事件的发生而加大了惩处力度。这些惩罚包括对施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事故及隐患、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群体质量投诉和农民工维权等方面。

在十九大后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及政府更加严肃了对公务员的管理条例和遵纪守法的约束;对各级公务人员和官员采取指标制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也全面落实到公务员队伍之中。由此使得公务员和官员们不再是当有权无责的甩手掌柜,加强了他们的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也提高了他们对待各类事件可能发生的警惕性和辨识度。
2.1  加大对生产过程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惩罚力度和广度
今年以来,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事故似乎突然比往年增加了许多。一场场恶劣的天气就能让房倒屋塌(工地临时用房)和大型机械倾倒垮塌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伤亡。从今年初的合肥市望江路公交站台被雪压塌造成一死多伤,到前不久六安市一场暴雨使得知名地产工地临时建筑垮塌导致六人死亡多人受伤事件;从不断出现的塔吊垮塌折断事件导致人员死伤,到砼搅拌车和车载式起重机倾覆致人员死亡。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现在的建筑工地在近几年对深基坑、临边防护、高支模等常规“危大”危险源的格式化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的同时,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危险源。这些危险源有些是固有的(如设备的制造问题),有些是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如重型车辆的失稳和深基坑边坡上的临建垮塌等)。

只要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受到的处罚是越来越严厉,出现“一人感冒全家吃药”连带处罚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不仅如此,相关参建单位也会受到连带责任的处罚,其中连带责任相关的单位有监理企业和建设方;如果出现较大以上规模的安全事故,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政府加强了对安全事故制度性的处罚措施,必将使得相应的管理人员(政府、建设方和监理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施工过程安全的预警和惩罚,不会再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令不止)的时期那样、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听天由命,任由被处罚。施工企业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的时代将成为过去(至少项目上被管控的空间越来越紧密)。建设方、监理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也要养家糊口,他们不会觉得自己的饭碗应该交由施工企业的老板去管理。在施工方出现重大事故预警时或严重违背安全管理规定时,管理方启动相关安全管理应急处罚措施将会越来越及时。
2.2  加大对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的惩治力度
自上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政府在世界相关组织上作出中国的大气质量改善保证之后,现在政府对大气有害颗粒指标的控制一年比一年严格,一旦一个地区的大气污染物超标达到或超过全年的控制天数,该地方行政首长将会受到上一级行政部门的处罚。这种政治压力自然会变成各级政府积极行动的动力:对出现污染的厂矿、企业、工地和一切场所加以严格管控。

在建设领域则是对工地现场的pm10指标的严格控制,采取的施工措施就是所谓的“六个百分百”,即“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百湿作业和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越来越多的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施工企业在城市一般项目和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项目上安装空气检测设备和现场视频系统,以随时采集和监控现场的施工情况。

有了政府部门对工地现场的措施要求和监控系统的即时数据,一旦发现工地有越规行为,处罚总是会降临到施工企业头上的。最近的一则区域性通报就说明了现在政府对环境与大气污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厉处罚:安徽亳州市对一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因落实现场施工扬尘治理不力,被裁定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此处罚一出,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是一种巨大的震撼。政府真的不再为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承担或迁就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谁家的孩子谁领走,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2.3  全面加强对公共工程质量控制出现违约的处罚
近两年受到政府对楼市的严厉控制,以遏制房地产泡沫进一步的加速膨胀,使房价的增长得到一定的控制。正因为楼市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冲击,购房者在拿到新房时再也没有过去购房者收房时、那种因房价上涨而引起的满足感和表现出的喜悦心情;加上房价的趋稳也使得开发商的投资降低,施工企业的偷工减料现象加重,使得现在与今后一段时期内交房的公共与住宅建筑的质量投诉量迅速上升。犹如现今的p2p跑路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一样,从今以后一段时期内,公共建筑、尤其是住宅类等私有产权的用户维权事件的发生将会越来越普遍。在购房置业过程中,人们没有按照思维惯性获得预期中的财富增长,必然会按合同或以各种理由去要求开发企业遵守质量的约定。

由用户投诉到政府管理部门的质量问题,最后解决的途径还是要回到开发商,再转回施工企业。经过这样的一个循环之后,会促使政府部门思考解决问题的关键必须控制在源头:审查开发商的施工合同与销售合同上的质量约定是否一致?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工艺技术)是否满足要求?一些建筑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涉及精装修的房屋的装饰材料和设备元器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等。这些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必然作为政府接下来解决购房者投诉案件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对于过程中因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企业和关联商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施工企业首当其冲的被列为重点处罚方。

随着精细化过程施工的开展,建筑质量过程控制的实测实量已经在一些规模企业中开展。在一个规模企业内部采用质量控制的统一指标进行管理,实行奖优罚劣,的确对产品的质量提升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交房时每户质量问题的反馈率。这一经验现在也正在被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借鉴和学习,大有发展和普及之势。只是政府部门借鉴这个经验、并依据测评结果所作出的质量处罚存在法律上的盲点(质量处罚应该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能依据政府对区域性普查排名次的结果进行)。于政府而言,解决这样的小问题也是很简单的事情,只要采用这种方法能达到较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发一个相关的文件就解决了法律上的问题。所以,只要政府感觉到了事件的紧迫性,解决起来其效率和效果总是著有成效的。但是,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以及相关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必须为之付出更多、更高的代价,否则将会承受其管理所带来的严厉处罚。

2.4  继续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管控不力的处罚
自温家宝政府当年对农民工的工资做出不得拖欠的承诺之后,到现在该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越来越变成架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肩上的沉重枷锁。尽管政府部门这些年来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措施和手段、加以预防和控制施工企业(施工老板)的恶意逃避履责行为,随着整体经济开始趋向疲软,建筑业的无序竞争使得企业利润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施工企业虽然可以保证不恶意逃避责任,但由于经营上的亏损导致的欠薪、欠资事件将会迅速上升。这将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在面对经济维稳时必然会“重拳出击”,以惩罚和打击那些直接引起维权事件发生的责任人和单位。

3  来自建设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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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目前已经进入调整期,房地产业的黄金白银时代已经过去,接下来进入铜铁时代。也就是说,房地产业躺着挣钱的时代已经过去,今后将要靠企业的实力来证明自己在市场和行业中的地位,以获取正常的财务收入和保证企业的延续。

不论建设方是城投公司、国有企业、还是私营开发商,受制于政府资金流向的管控,政府发债和融资变得越来越难;国企被严格管理也等同于小政府;而私营开发商受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的限制,靠贷款无限扩张的模式正走向衰败。房地产的整顿期也将随着新一轮楼市调控的加强而开始走向兼并与紧缩之路,同时也伴随着整个社会在经济上的较大波动。

建设方为了防止商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不得不加强生产过程的管控力度。针对房地产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开发企业将加强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工期之间的管控力度,并合理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管控力度的加大也就意味着对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的加大。这些处罚力度将会在新一轮的施工合同中加以体现,并在接下来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好日子走过了黄金白银时代,而建筑施工企业却一直挣扎在铜铁时代。在国进民退的这些年里,建筑企业表面上一个个老板们显得风光无限,但企业内部却缺少真正的核心技术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即使是国有特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与西方国家相应的建筑企业相比,其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水平也不是相差一两个世代的问题。

施工企业在面对经济萧条可能或已经到来的今天,继续存活下去,如何进行发展都将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面对施工企业的无序而低成本上的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能停止,建筑业的先进性就难以有效体现。而处在风雨飘摇之中的施工企业再面临越来越严苛的安全、质量和工期等爽约的惩罚,其近期及未来的经营境况如何?可想而知。

4  监理企业如何面对施工企业被处罚时的连带责任
监理企业如何应对施工企业被重罚时的连带责任?_4
在施工企业面对因生产过程和政府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而遭到处罚之时,监理企业面对的连带责任总是或多或少的被连带进去,这是被监理人一直所诟病的法律上盲点(《建筑法》中将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一个法律责任主体的定位、给了监理这个承担一切责任的义务和理由)。既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理人无法逾越这样的“陷阱”,提前做好相应责任风险的规避,应当是对自己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明确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只有明确监理人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并加以正确履行,才能有效地避免工程管理因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的责任处罚。

建立政府部门对施工企业的重点管理目录的清单:对照政府对施工企业的关注热点,遵循政府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要求,按照格式化内容进行定期上报,发现施工动态出现异常,监理在通过建设单位协调而无法有效控制时(涉及施工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除外),再上报政府部门(随意上报时等于将问题踢给政府,可能会对监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施工过程中涉及监理无法回避的责任时,主动管控的效果比被动的回避问题更加有效。属于监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内容,监理应该采取积极的主动管理措施,被动只能被建设方和政府部门视为软弱或不作为(甚至会被认为被施工方收买之嫌)。遇到监理无法有效解决的社会问题或属于合同外的附加管理内容,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配合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程序化管理,以赢取建设方和政府部门的信任和好感。

5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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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被重罚不是重点,在经济开始萧条的现在和未来,以及社会发展由高速向平稳转型的过渡时期,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修炼才能走出现在这样无序竞争的死结?

监理在施工企业被处罚之时,多数条件下都会受到连带的处罚,只是处罚有时轻重不同而已。在施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群体事件之时,对监理单位的处罚从来就没有被无过错的放行过。

政府或建设方依赖高压政策未必能彻底改善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讨薪和环境友好等问题。要想解决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即使做到了从政策的源头进行控制,如果不能有效和公正的执法,社会瓦解政策的约束和钻政策留下的空子只是时间问题。
文章作者:周道华
来源: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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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11-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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