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操作

发表于2004-08-02     2329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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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4-08-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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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作者对FIDIC条款有较深刻了解和认识,提出的观点也很鲜明,例如“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应交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与业主批准备案”,这也是我国监理制度急需改变的现实。2、本文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三方关于变更方面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3、如果作者针对监理在变更中的经济作用及监理制度的健全对业主的好处就会更好。

蓝血人

安徽  | 路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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