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发表于2005-12-06     2044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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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2-07   |  只看该作者      

2

两种说法的根据文章不是有吗?只不过都站不住脚。这个社会流行“分享”,而不是“独吞”。这20万元应该属于利用小区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吧,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这笔费用应该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服务单位,只应得自己所付出的成本那部分。至于比例,应该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如果业主同意,也可以由物业公司拿去,用于小区物业管理,而不是装入物业公司口袋。
也不知答案是否正确,欢迎讨论!

 发表于2005-12-07   |  只看该作者      

3

在小区大楼楼顶装广告牌,应该要通过市容批准及此楼住户的同意吧?
20万元不应全是收入,还要交一定的费用。物业公司在顶楼不影响住户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出租广告租位,这是个很好的点子。如果租不出去了,把自己小区的名字放上去,还能给自己宣传呢。
至于说这钱应该是谁的?又回到老问题,物业公司把自己的位置又放错了,好像大楼是他自己的。我想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发表于2005-12-08   |  只看该作者      

4

其实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1、除产权外的大楼所有公共部位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管公司是无权侵吞的。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基础上,经营公共部门获得收益。具体的收益分成办法应在事先约定比例,或分配方法,因为物业公司也付出劳动,有权获得部分收益。
我想大家坐下来商量一下,应该有办法处理的。

 发表于2021-08-10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5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基础上,经营公共部门获得收益。

qiufeng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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