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政策

发表于2005-05-12     2277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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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5-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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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sinoaec.com/forum/detail1223949_1.html
广州二手房将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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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互换执行二手房交易程序

  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士答复:承租的公房个人之间,如果需要互换的,首先须经得单位的同意。按照目前房屋交易政策,互换承租公房的个人之间,只能按照二手房交易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使用权过户的税费,同样要按照二手房产权过户的税费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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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手房交易程序简化
●有关人士表示,杭州二手房评估政策调整,是为了尽量减少二手房上市的交易成本,这一方面可实际减少买卖双方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更简化了程序,从而使二手房上市更为通畅
  据权威人士透露,杭州市的二手房交易将取消“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不久以后,二手房买卖双方房屋成交后,可直接按成交价缴纳各类税费。
  杭州二手房的评估原则早在1999年就已经制定,当年公布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一直以来,二手房评估收费标准为卖家缴纳评估价的0.4%,买方无需承担费用。而从去年10月份开始,标准作了调整。就卖家而言,如果是私房,评估费为评估价(或成交价)的0.3%,而如果是房改房,评估费用为200元/件。对买家而言,一次性付款无需缴纳评估费,而如果按揭的话,需缴纳0.3%的抵押评估费。
  据了解,新规定的相关文件将在近期公布,此后二手房交易的缴税依据将以成交价为准,只有征税部门对某宗交易成交价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时,才将房屋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若卖方对此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由指定评估公司进行再次评估,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有关人士表示,二手房评估政策调整,是为了尽量减少二手房上市的交易成本,这一方面可实际减少买卖双方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更简化了程序,从而使二手房上市更为通畅。
  中房指数系统高级分析师陈晟认为,杭州取消二手房交易的评估,只是市场政策面上的一项措施,不会对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
  至于是否由于目前杭州二手房的交易量萎缩而导致了这一政策的即将出台,陈晟表示,这可能只是交易中心的一种调整方式,不是整体上的一次调整,也就不能说是为了改变二手房市场目前的局面所作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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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
  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整理反馈的转让和受让意向信息,并做好转让和受让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

 发表于2005-05-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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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提前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规定,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售。
在上海进行已售公房上市的交易,既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有意向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权利人,在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后,带上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售确认手续。
在申请表被确认后,出售人即可与买受人签定《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合同》。买卖双方应将《出售合同》送交易中心审核,并在合同签定后的一个月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出租人在收到过户审核表后的三天内,向交易中心交纳1%的土地收益金,该项收入最终统一交市房地局。
出售人还须统一按售房收入全额的5%向派驻交易中心的税务部门交纳契税及印花税。对于买卖双方相互买卖所购公房的,可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但若新购住房房款低于房款收入的,按支付房款所占售房收入的比例退还保证金。而当出售人在交易过户的前,后六个月内未新购住房或未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确认手续的,保证金由财税机关自动转作税款上交国库。

 发表于2005-05-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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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出台的《二手房交税新规》,从2月1日起,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将正式按照指导价交税。业界认为,该政策出台后,此前一直存在的为避免交纳相关税费而签订虚假价格的情况有望得到遏制,并会对二手房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梯级税费
  依据《二手房交税新规》,
自2月1日起,建于上世纪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年代的二手房,其交易时的计税价格将会有较大区别。北京市税务部门将根据二手房的建成年代对其税基进行调整。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为计税价格;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90%为计税价格;对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80%为计税价格;对于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70%为计税价格。
  一直以来,二手房交易中,均存在买卖双方为了逃避交税,在合同中故意做低交易价格的现象。为了遏制这一情况,1月24日市地税局出台了第55号通知(简称《二手房交税新规》),对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手房交税新规》规定:自2月1日起,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如果合同成交价格低于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的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指导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另外,如果采用了指导价格作为征税基数的,将根据二手房建成年代的不同,乘以相应的百分比来确定计税价格。也就是说,即使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合同中对价格也有了明确约定,但如果这一价格明显偏低,则要按照指导价格交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专家刘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市场上交易的二手房年限差别很大,之前二手房交易征收的税费不加以区分,使得二手房的评估产生很多问题,而一旦统一按照“房龄”确定税基后,将使评估的根据更加充分,同时也简化了征税程序,方便了百姓的市场交易。另外,税务部门出台这一政策有利于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于平抑房价有好处,是二手房交易征税更加人性化的表现。

 发表于2021-08-15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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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二手房期望短期内房价大幅上涨以获取高额差价的愿望不太现实;如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新的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城区一手楼盘的锐减将导致二手房是在城区居住的必然选择,二手房在较长的周期内仍然具有升值的空间。

zhaoh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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