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早在2010年12月,深圳市政府就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5月26日,深圳更新办表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进入最后的修改完善阶段,预计于当年中期出台。
今年1月21日,深圳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里,更新包括综合政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类型。《实施细则》规定,在坚持“市场运行”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推进的项目,适度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
具体而言,包括了: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另外,《实施细则》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表示,在计划和规划审批方面,政府都已进行了整合简化。为了提高效率,原来每年一个批次,年底做计划报批准,第二年实施。这次在2011年动态申报,任何时间申报主体都可以进行申报,并且随时受理。
更新主体的确定,在此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
操作方面上,谭权称:“比如权利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方式或者成立公司或者与开发主体要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者对权利主体所有房产进行收购。”对于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的问题,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生的,政府也要适当地采取一些必要的介入措施。
薛峰指出:“如果更新单元规划都已经批准了,就意味着更新项目是完全成立的。批准了两年过后,因为搬迁谈判等等,而且没有实施主体对它进行改造。这个时候经过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出于安全、环境配套的考虑,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政府可以优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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