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浅谈石油化工EPC总承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于2014-10-18     914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315  

一、石油化工项目应用EPC总承包管理的现状 
    历经20多年的艰辛探索,中国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从1986年学习鲁布革施工管理经验,到如今的工程总承包改革,我国建筑业在工程管理方式、工程管理水平和工程管理人才等方面都呈现出日益国际化的良好态势。 
    (一)国内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取得的成绩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石油建设企业中的部分工程公司和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根据建设市场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绩。 
    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承接的长岭、福建、武汉、九江、大连、荆门六套聚丙烯工程总承包项目,将设计、采购、施工三个方面紧密地融为一体,大大缩短了这6套聚丙烯装置建设周期。国内前几套同规模的聚丙烯装置的建设周期大都在40个月左右,而长岭、福建、武汉和九江等项目的建设周期在24~26月之间。 
    国内石油化工EPC总承包主要应用于上游的大中型集油站、油田生产设施以及下游的炼油厂、石化厂,而属于中间环节的长距离输送管道普遍实行的是施工总承包。现在这一局面已经打破,西部管道工程——目前国内设计距离最长、压力最高的输油管道由管道局担任EPC总承包商。对管道局来讲,意义也很深远,因为管道局对这项工程实行国际惯用施工模式——EPC总承包,这在国内大型石油管道工程建设中尚属首次。目前西部管道工程正按照EPC管理模式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国外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取得的成绩 
    石油工程建设企业在开展国内工程总承包工作的同时,也开拓和占领了国外工程总承包市场,并带动了技术、装备和劳务出口,给国家赢得了荣誉,创造了经济效益。如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英文简称CPECC)从“九五”以来,公司先后承揽的海外工程项目80%以上为石油石化EPC总承包项目,集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投产于一体,涵盖了从上游的大中型集油站、油田生产设施、长距离输油管道,到下游的炼油厂和海洋终端等项目。这些项目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业主要求严格。 
    管道局在国外开展EPC项目管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由最初的借壳下蛋,借船出海发展到目前以自己的名义占领了海外市场。突尼斯工程是管道局开展的第一个EPC交钥匙工程,从此以后,管道局又承建了苏丹原油管道工程、利比亚、哈萨克斯坦等管道工程,这些大型海外EPC项目的尝试和实践,使我们管道局熟悉掌握国际承包工作的工作程序、管理方法、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锻炼了队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提升了管道局的国际形象。 
    二、我国在石油化工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石油工程建设企业在国内外石油化工项目EPC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石油化工行业EPC总承包总体上国外比国内要发展的顺利些,原因概括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是企业内部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的影响 
    1、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有人认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扒皮式”总承包。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 
    2、业主行为的影响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投招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在我们石油工程建设领域,无论是石油内部市场还是社会市场,此种情况依然很突出。具体在管道和储罐建设项目上,就是标段越分越小,部分社会项目10公里,5公里线路也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此外在管道项目的钢管防腐、伴行路、管沟土石方、河流、公路穿、跨越工程也热衷于单独招标。此种外部环境,严重影响拥有化工石油特级总承包的管道局等企业在管道建设开展EPC总承包管理。 
    3、非市场因素干预多,二级分包市场有待形成。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石油建设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尽快占领国际市场的制约。另外,国内石油建设企业,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各单位的二级公司(分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加入WTO以来,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逐步加快,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目前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虽然工程总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目前除了1984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外,多年来,再没有制定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有规定,而对于工程总承包这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招投标管理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办法。由于对工程总承包没有相应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文本等,导致了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不知道如何规范管理,这些都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5、政府政策方面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总承包主要应由市场去选择,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些规章和方法还仍在发挥作用,或者产生着或大或小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方面的扶持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政策方面的扶持主要体现有:促进市场对工程总承包的认同,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育和推动工程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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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12-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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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赣州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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