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真是英雄所见略同啊!国内是有通过变更手段变相索赔,换种方式采取成功的.我在国外也干过几个工地,变更和索赔是两个概念的.索赔是指合同主体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怎么能统一起来呢?还望各位大虾细细道来,小弟洗耳恭听,共同促进工程管理版块欣欣向荣! |
天津 南开区 | 路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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