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疑问和求教?

发表于2008-10-17     7518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中,安全事故 的等级划分中,有一条说明“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那么,第二、三、四款是不是 也按“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执行呢?3人死亡是一般事故 ,还是较大事故?
另在第三条中,还有一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个补充性规定有没有出台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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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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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怎么没人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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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3:44

 发表于2008-10-17   |  只看该作者      

3


本人查阅了相关文献,“以上”、“以下”应包括本身在内,则条例中的表述应予调整?各位何见解?
请看下文:
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应由法规来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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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崇华
  2月6日,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教授王明仁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
  一次,宁夏大学评定教授职称,有12位评委参加投票。一位老师得了8票后,评委会负责人却认为这位老师未获得文件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能算通过。







  这位老师为此查阅了许多资料。当他满心欢喜地向负责人出示依据,说明三分之二包括8票时,得到的却是一句冷冰冰的回答:“那些依据管不着我们!”于是,这位老师的教授职称因此泡汤。
  在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该如何界定?王明仁从大量古籍以及近现代文献和当代法律法规、报刊、文件、课本中,终于找到了答案。
  看点一
  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明仁向记者展示出他10年来精心摘录的三千多个“以上”、“以下”例句。其中,当代法律法规、教材、新闻稿件中就有一千多个。
  看点二
  王明仁将其归纳出4大类型:
  一是乱造并列结构,改变本来用法。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和县级以上”等等,就违背了本来的用法。不必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词语纯属多余。
  二是滥加括注,表义随意安排。制定规章时,总担心别人不理解,便随意加括注说明,如,“处以上(含处级)”;“省以下(含省)”;这里加的括号纯属画蛇添足。
  三是表义和用法随意列条规定。王明仁认为,词语的表义和用法,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不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的。
  四是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有些法律法规,由于不明确“以上”和“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当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若干部分的时候,常常出现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的现象。
  看点三
  王明仁告诉记者,“以上”、“以下”,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词语,使用的错误,也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乱用“以上”、“以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引发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字中,更重要的是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必须引起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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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3:48

 发表于2008-10-17   |  只看该作者      

4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议改为“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否则,二、三、四条歧义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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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3:55

 发表于2008-10-17   |  只看该作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行政法确实和民法刑法不一样,但刑法和民法作为公法和私法的代表,我认为具有典型意义.可以体现法律精神和思想.卫生行政法规中没有关于"以上""以下""以内"等的具体规定,是不太严谨,我认为在除非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基本法律精神视为包含本数.
附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百二十二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罚金额”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金和罚款金额;“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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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4:00

 发表于2008-10-17   |  只看该作者      

6

如果包括在内的话,应改成如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99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99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4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49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9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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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4:21

 发表于2008-10-17   |  只看该作者      

7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9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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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10-18 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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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终于查到正确和权威的解释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一)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文章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点击数:1732 更新时间:2007-8-1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至9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
  
  (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比如,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比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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