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只知不可抗力,不知情势变更
(一)建筑企业的普遍错误做法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区别
(三)不可抗力应作为情势变更事由之一
1、为了鼓励继续交易、维持法律关系稳定的需要
2、最高院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情势变更规定解决不可抗力引起之争议
3、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应对新冠疫情的指导意见认可新冠疫情为情势变更的事由
4、《民法典(草案)》已删除了情势变更条款“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表述
(四)新冠疫情致建筑企业无法进行施工时,应按不可抗力条款处理1、政府通知不得开复工,或建议不得开复工的时间段
2、按政府规定虽可开复工,但建筑企业因人员、材料供应、进场道路、现场条件等开复工必备条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具备之情形
3、已开复工,但因工地发生疫情导致封闭或隔离而停工之情形
(五)新冠疫情致建筑企业履行艰难时,应按情势变更规定处理
1、劳务工人不能及时全面到位
2、材料设备供应不足
3、人材机价格涨价
4、防疫措施增加费用,降低工效
5、各方交流障碍导致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二、不可抗力通知的方式、时间、内容错误
(一)错误采用索赔程序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二)未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三)不可抗力通知的内容不全或不适当
三、误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索赔人材机涨价费用四、错误计算应顺延的工期五、误认为地方住建主管部门的调价通知或指导意见可以推翻合同约定
(一)地方住建主管部门针对此次新冠疫情相继发布建设工程计价的相关文件
(二)地方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等文件的法律性质
(三)地方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等文件的适用
1、对建设工程合同各方的适用问题
2、法院对于该类文件的适用问题
六、误认为所有受此次疫情影响的损失都由发包人承担
七、误认为受疫情影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
八、忽视主动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的重要性、未做好提起诉讼仲裁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