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018年施工安全怎么管?住建部给了5大方向、18个要点

发表于2018-03-16     797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92  

3月12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通知》中要求对建筑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城镇房屋安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监督,5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和加强安全管理。


通知原文如下:
2018年施工安全怎么管?住建部给了5大方向、18个要点_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容和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国土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园林局,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1.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实现各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4.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5.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燃气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6.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等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安全教育,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台风、汛期等特殊天气,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巡查与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7.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针对节假日人员出行密集的特点,强化对城市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加快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9.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有部分的建设质量,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和程序。加强房屋安全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发挥维修资金作用。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创新业主表决方式,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畅通应急使用渠道,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11.治理老旧住宅安全隐患。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有效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切实保障居民的住用安全,研究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12.加强物业管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防御灾害性天气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3.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支持190万户左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检查结果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
  14.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管理。把农房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全面实行农房建设具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五个基本”,借鉴部分地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农村特点的安全监管制度。
  15.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加快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健全乡镇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6.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创新治理方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新格局,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7.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场所、区域巡查频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18.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认真编制城市管理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及早发现并处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附《全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8m  18m  15kN/m2 线 20kN/m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00kN 

      300kN  200m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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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3-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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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要求对建筑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城镇房屋安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监督,5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和加强安全管理。

叶子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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