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依据和程序

发表于2005-12-01     2728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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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2-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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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不敢认同上述观点。
1、建筑工程的造价鉴定不应只看合同,应从招投标到竣工结算整个全过程的文件着手。合同价不是中标价是违反招投标法的,违法的不能算是有效。
2、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实质性差异的,司法解释也是有规定。
3、造价的司法鉴定,不是鉴定机构去判定,而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包括有争议内容在内的数据,如实反映诉讼双方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即使诉讼双方存在争议也是由法院判决,鉴定机构只可提出自己的观点。

 发表于2005-12-01   |  只看该作者      

3

不该由你下结论的,你却偏偏照做不误,法院肯定把你的报告给返回来

wuqiang981

浙江 其他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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