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问题完善法律体系(下)孙继德建设部制订或参与制订的法规
建设部作为建筑业信用管理的主管机构,应该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和完善建筑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从宏观上引导、管理和监督建筑业信用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建设部制订或参与制订的法规可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关于建筑业各个市场主体的资格、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二是建筑业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信息公开的制度、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对征信行为的一些规定,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估和查询使用等等。上述两方面的法规都应属于建筑业信用管理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有的尚属空白,有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质量、经济和合同方面的信息。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是信用管理的基础,这些信用信息的开放不仅涉及到建筑业企业要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而且还包括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那部分信息的公开。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查看企业财务报表;
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
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企业的商业机密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哪些信用数据是企业应该公开的,哪些属于商业机密,企业有权不对外公开,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界定。
二是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0%以上集中在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
三是企业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在我国,由于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打击不严厉,所以目前这个问题相当严重。很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都不真实。
鉴于目前国内信用信息公开的现状,为了建立建筑业信用系统,建设部应该制定针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法规,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强制性;
(2)建筑业企业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3)建筑业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机密的界定;
(4)建设系统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如何公开,包括质监站、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5)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如何协调,包括工商、税务、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环保等;
(6)对信用信息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企业的惩罚。(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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