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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4-11-18     1393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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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4-11-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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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健康安全权益,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确保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全体员工实施劳动保护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防御性装备。
3.2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4 四期: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本程序并贯彻实施。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厂家名录并汇总制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经费。负责员工职业防疫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病率。负责对工伤和患职业病员工的医疗鉴定和妥善安置及经济补助工作。
4.2 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用款方案,确定用款计划,并监督专款专用。
4.3 技术发展部负责指导在方案中选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4.4 工会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5 分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检查工作。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其所采购的劳保用品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每年将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 控制程序
5.1 劳动保护用品控制
5.1.1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按照防护部位分为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和其他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范围如下:
a.安全帽; b.安全带;c.绝缘鞋 ;d.手套; e. 防护面具口罩 ;f.微波防护镜; g.微波防辐射服 ;h.胶鞋 ;i.工作服等。
5.1.2 分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汇总上年实际使用情况和编制本年度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1.3 人力资源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对公司所需产品生产厂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有资质、质量、价格、服务等,依据优中选优原则,确定供货厂家,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通报分公司。
5.1.4 分公司各基层单位材料员将公司人力资源部通报的劳动保护用品供货厂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进行采购,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台帐。
5.1.5 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
a) 数量、标识等有材料员负责落实。
b) 防护用品的质量由材料员和安全员共同负责验收。
c) 安全保护用品的质量由材料员、安全员负责验收。
d) 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索取“三证”,即:生产资质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盖有年检章;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许可证》;有国家或省级劳动保护检测中心对当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说明中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年份、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标准,批号等文字说明,限期使用产品注明有效日期。由材料员保管。
5.1.6 严禁购进假冒伪劣、没有产品合格证、国家明令淘汰、未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过期产品。
5.1.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按照行业、地方标准执行。特殊防护用品各分公司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材料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材料员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并严格手续,按工种和标准发放,有签字记录。
5.1.8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劳动防护用品操作。
5.1.9 各分公司安全员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1.10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成立即整改;问题严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单位整改后,将“劳保用品整改反馈单”反馈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5.2 职业病防治控制
5.2.1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从事粉尘、电焊、噪声、电磁辐射、高温、漆料等有害作业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5.2.2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保护个人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2.3 技术发展部积极推广和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2.4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妥善安置。
5.2.5 工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进行纠正。
5.3 特种作业劳动保护的控制
5.3.1 公司特种作业的种类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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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和因事故造成仍在扩大的事态,能够尽快地开展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造成死亡、伤害,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意外事件。
3.2 死亡事故――指因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3.3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环境引起的疾病。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工作。负责因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而造成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协调或监督其他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负责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食物中毒等相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3 工程部及各分公司参与施工现场和相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4 其他部室参与其相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5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和正在扩大的事态,要根据程序要求,尽快地进行报告,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进行。
5 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按《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5.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
5.1.2 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并通知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5.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临时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救援的同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5.1.4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5.1.5 发生其他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2 事故调查
5.2.1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
5.2.2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报调查报告(事故单位需在4小时内立即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2.3 伤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查,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报“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5.2.4 火灾、交通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调查。
5.2.5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对职业病原因进行分析评价,向总经理报告病情的调查工作。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提出书面报告。
5.2.6 调查组职责
a. 组织技术鉴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相、勘察、测绘以及信息采集等;
b.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c. 查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
d.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e.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7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条件,并做到:
a. 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组长应由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担任;
c. 范围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d. 成员与事故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8 事故单位应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及当事人了解情况和索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2.9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逐级办理工伤事故档案。
5.3 事故处理
5.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经公司安委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5.3.2 因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3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延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由公司安委会提出意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3.4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5 对于死亡或非伤亡的重大事故,由公司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与会人员包括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会代教,将会议内容通报全公司;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发文件通报全公司,传达到每位员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3.6 重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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