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燃气和压缩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参考资料 [转]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一、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的工作原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能源环保政策和能源结构调整政策的出台,压缩天然气(CNG)汽车逐步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也随之建立,以满足天然气汽车燃料供应的需要。目前合肥市已经在天然气门站建立了一座天然气母站,天然气加气站也陆续再建,具备了天然气加气子站网络运行能力。市内部分公交车已率先改装成天然气公交车并投入运行。天然气代替汽油,可以缓解车用燃油的供需矛盾,还能大大节约燃料费用,降低运输成本,而且对环境污染小。然而由于天然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尤其是高压运载与储存、油气双燃料站等安全技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套完整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由低压调压站、天然气压缩机、计量装置、净化干燥装置、储气系统、售气系统等部分组成。加气站的工作原理是将通过管线输送到加气站的天然气,先进行净化处理,再通过压缩系统使其压力达到25MPa,最后由高压储气瓶组和售气机将压缩天然气加入车辆储气瓶。根据功用的不同可分为标准站、加气母站和加气子站3种类型。 标准站直接从天然气管网取气,经过预处理系统、压缩、储存等工艺以后,通过售气机给汽车加气。 压缩天然气母站除具有标准站的功能外,还通过设在站内的加气柱将压缩天然气充入压缩天然气专业运输车,运到加气子站为汽车加气。 压缩天然气子站建在燃气管道尚未到达的地方,接受压缩天然气专业运输车从加气母站运来的压缩天然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三、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预防气,经储存、压缩等工艺,通过售气机给汽车加气。 1、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为5%~15%。点火能量小,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另外,与空气相比,天然气密度较小,一旦发生泄露,会很快在空气中扩散。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工艺过程处于高压状态,工艺设备容易造成泄漏。当压缩天然气管道被拉脱或加气车辆意外失控而撞毁加气机时也会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气体一旦遇引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 2、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加气时,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天然气压缩到钢瓶内。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证天然气质量,有时需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处理,若脱水工序处理不净,积水中的硫化氢容易引起钢瓶腐蚀,造成钢瓶损坏,在给钢瓶充气时,易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 3、营业性加气站绝大多数建立在车辆来往频繁的交通干道一侧,周围环境较复杂,受外部点火源的威胁较大。同时操作中也存在多种火源,加气站各种电气设备及对站内各种设备实施手动或自动控制的系统潜在着电气火花;销售系统工作时,天然气在管道中高速流动,易产生静电火源;操作中使用工具不当,或因不慎造成的摩擦、撞击火花等。 4、操作人员因不熟悉压缩天然气新技术或未经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容易出现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形成火灾隐患或酿成火灾。 1、把好源头关。要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审核,把好设计、审核关,加强对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消防技术指导,使之能较好地掌握规范,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保证在设计,审核、建设阶段不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压缩机组和贮气瓶组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加气站内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进行,除储气瓶(储气井)、生产建筑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宜布置其他建筑。加气站生产、办公区应分区设置。加气站区内的储气瓶组(储气井)、压缩机间、调压间、加气机等应有明显分隔,符合规范规定的间距。 未完 |
[转]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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