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九题(之九)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资产退出”问题

发表于2002-02-09     1918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2  

九、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资产退出”问题
各地在中小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都提出了“公有资产退出”的原则。这一原则符合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精神,有利于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解放企业的生产力,应该成为中小建筑业企业所有制改造的方向。
但各地在处理公有资产退出企业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些企业的净资产较大,职工一次性赎买困难,或是经过提留和划拨非企业所有的资产后,改制企业资金紧张、“失血”严重,影响到新企业的注册和今后的经营、发展,因而为增资扩股保留了界定给主管部门的公有资产。二是为数不少的乡镇政府在产权界定和量化时尽可能多地占有资产,又不愿让企业赎买,而将其借贷给企业以索要高额利息,或以公有资产入股,享受超越其他股东权利的优先分红权,甚至大股东身份继续干预企业经营。
应该认为,公有资产退出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方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在目前,“公有资产必须一次性完全退出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规定尚不现实,不具可行性。应该把“退出”视为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企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退出”应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的发展渐次完成。
从有利于企业在改制期间过渡和今后发展的角度考虑,目前应当实事求是地允许改制企业以“退出不退资”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乡镇公有资产。公有资产退出的程度、方式、完全退出的时机,应当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企业改制与发展的原则自我选择。
各地改制工作领导机构应该对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其资产所有者身份侵占企业利益、继续变相干预企业经营的行为做出政策限制:一是企业是否保留公有资产、保留的数量和方式必须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自愿为原则,由主管部门和企业协商确定。二是公有资产原则上不准以股份的形式进入企业,以防止主管部门以股东身份干预企业经营。三是公有资产有必要以股份形式进入企业的,其股权持有者不能是政府机构,而必须是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法人;公有资产股应以普通社会法人股的形式进入企业,必须与其他股东同权同利。四是企业以借贷、受托经营等方式保留公有资产的,要对借贷利息、经营利润率的最高限度以及借贷和经营时限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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