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几句: 1、从“总价包干合同”的角度来说,在合同中包干范围中约定的工作,是必须包含在“总价”中的。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分项工程(即地下室装修),与合同包干范围并无冲突,因为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仅是起参考作用,其解释顺序很靠后的。---对,单价合同中,这玩意儿就是第一解释顺序了。 2、此问题中,楼主可以利用的地方有: 1)楼主所说“业主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我方施工地下室装修”:业主必须是在招标时明确这一点,你方的报价中才含此项;如果在招标时未明确,而是在发给你们中标通知书时才明确的话,那么你们可以就此向业主要求费用的。 ---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就不多解释了,楼主可以去找些有关要约成立的过程和前提等方面的资料来看一看,解释起来太费事儿了。 2)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油漆工程取消”:不知道这句话的具体表述是怎么样的,是在哪部分里表述的,又是针对什么分部或是分项工程而言的。但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是此句话并未针对特别的分部或是分项,而是一个总体的描述,那么就可以利用了。 虽然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解释顺序很低,但是,它却是最具体的。以“地下室装修”不在清单中为由,来争取该部分费用,业主会以“工程量清单中漏项了,包干范围以合同协议书为第一解释顺序,”来反驳;但是,以“油漆工程取消”为由,来说明在地下室装修中,是不含油漆工程的,却是完全可以力争的。因为这时候,涉及的是“具体事项”的解释,尤其是“减项”,完全可以以“合同中出现二义性时,有具体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这一合同解释原则来争取。---这时候,业主是没办法以“清单中漏项了”来反驳的。---因为清单中没有的,他可以说“其他更高解释顺序的约定里有”,但是在“油漆工程取消”一事上,其他更高解释顺序里是没有的,即没有约定“需含油漆工程”,因此原则上,在解释时,需从“具体约定”。 最后,除了上述两个地方可以利用外,其他的理由,原则上都不太成立的,比如说业主漏项什么的,在合同解释时就得按合同约定来执行的,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不正确,漏项什么的,都无法超越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及图纸和规范的。 |
中国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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