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协议真搞笑。 不伦不类的,讲句粗话,既然想捞钱,那就把事做漂亮些,象现在这种协议,实在是搞笑之极。 这个A公司,如果不是私人老板的,那这协议就一“此地无银三百两”,摆明了让人来查你的。 如果是私人老板的,审计或纪检的不来查你了,可这“甲乙双方最后结算价款为20万元”,最终突破了怎么办?如果说不突破,那丙岂不是傻之又傻。 因此,除非是这几个前提同意成立,这份协议还算能想象外,其他情况下,还是再动动脑筋的好: 1、A公司是私营企业;2、乙方当初干活儿,是看在丙方的面子上,以及丙方保证过甲方会给钱的;3、甲乙双方谈下来,最后结算款真的,就是,仅是,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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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不是私营企业,是一个国资委旗下的企业,就是总承包单位。乙方是分包单位,丙方是个人,其实说白了就是丙方想拿钱,有便利的关系。但是协议有点词不达意。 |
果然是这样子的。 因为LZ所问问题涉及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种不良行为,所以我就不回答了,只是再提醒一下,按这协议弄会出问题的,就算当时过了关,也存在极大的后遗症,请LZ三思。 |
我个人认为,这个协议如果没有那个房地产公司的同意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虽然丙方代付的是甲方欠乙方的钱,但你这个协议实际上转移的却是房地产公司欠甲方的债务。 |
河南 济宁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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