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我时做房建工程的,我是从房建的角度看这个总承包合同范本的。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的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这条中应明确设计日期。目前的总承包中,主要工期影响因素就是设计占用日期和施工占用日期,其他手续耽误时间和试运行占用时间总体较小。设计中方案设计的时间不确定性较大,而施工图设计的时间相对稳定,尽管项目策划和管理中,设计需要不断修改,但不相对做出一个时间约束,对总包合同双方的牵扯太大。作为标准合同,不能对不确定的东西去回避,最少可以设置为可选项。 目前工程实际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方案不满意的时候较多,修改时间长,对工期的影响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一个说承包人素质差,方案简单平庸;一个说发包人苛刻要求,不可理喻。耽误下来的时间很是影响施工进度,到施工图阶段就容易出现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况,对发包人来说,风险加大。 特别时对照1.6.1条《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和4.1.3条《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我感觉不写设计工期,简直发包人就无法预知自己项目将来的竣工时间了。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一个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我认为合同关系中,发包人的真是意思表达是要一个合乎设计任务要求的能使用的项目,而不是工程本身的施工质量。而一个能使用的项目包含多方面,1、功能达到发包人要求;2、造价是发包人能承受起;3、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质量隐患,使用是安全的;4、工程建设中手续完备,使用是合法的;5工程建设档案齐全,工程使用、调整有完整的资料。所以在合同协议书,表明整个合同基本框架的实质主体内容中,就一个质量要求怎能表达发包人的意思?可否改为:移交标准或者交工标准? 质量标准突出的是总承包的施工质量,而工程总承包发包人追求的是设计的完善与施工的质量的完美结合,以及对经济效益的提高,第四大项只写个工程质量标准,表达不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这里应该突出的是合同订立地点,与第一条中的工程地点对应就可以了,不知道为什么这里写了双方企业的工商注册住所。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和施工可能由不同的分公司负责,税收也是按照法律在不同的地方缴纳,此处写工商注册住所,是为了合同备案后政府部门便于查找合同双方??这个要求可以写在政府部门的登记表里,完全不必写在人家总包双方的合同里呀。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这里只强调了监理人为单位性质,其他合同方采用了统称。很由意思,是不是其他人可以有联合体,而监理单位不可以有联合体呢?我对监理方面的法律不是很懂。在这个标准合同文本中,强调了人的作用,而没有采用机构的作用,其实,现在社会人才流动性非常强,参与管理,代表各方利益的往往是一个常设机构,而不是常设一个人了。比如由一个工程部代表甲方管理一个项目,谁当工程部经理谁就是甲方的代表,而项目可能存在三五年,而工程部经理和里边的人可能是换了一批又一批呀,反正是老板高兴就要换;现在施工的总承包也是有项目班子管理,里边的项目经理今天在河东企业,明天就要到河西企业了,而在标准合同中这么强调个人,是在是虚设。施工总承包合同是99年的,都09年了还这个味,群众不满意呀~!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作为工程总承包,设计分这么多阶段,很累,实际来一个总体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就可以了,总承包就是为了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就是为了提高项目综合效益,也就是省钱。划分一个设计阶段就需要进行不同的讨论,不如直接深入到一个层次,划分一个大阶段,比如开始直接就到总体设计,省的麻烦政府和出钱人了;下步初步设计就要和施工结合,直接考虑施工内容,出一个相当于比技术设计深点,比施工图设计浅点的图纸,直接交施工就可以了。国家出那么多图集,设计师到成了按照图集COPY到图纸上的CAD复制专家了,总包了还来这一套呀?在标准合同里写上这个,看来是要阻止工程总包的推行了。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这条作为发包人,读起来感觉脊背发凉呀~!社会飞速发展必然导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肯定还是涌的哗哗的呀,可相应的规范等等往往没有,如果我发包人就是看上承包人的工艺好而实用才让他做的,来这么一条,我发包人不是赔的一贫如洗?那我还敢用承包人的新东东吗?并且这条执行起来,没有操作性,承包人培训的工人,可能是他的专利他的发明,他培训了在别处也用,把培训费用全包给发包人,那下一个发包人也是不是还得重复支付一次,再下一个也是,直到承包人做出标准规范后才不在收取这些费用呢? 这条至少要修改为其费用可由发包人承担,给发包人一个选择的机会。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这条规定让我想起来了奥运场馆建设中的水立方,是怎么通过国家消防审查的。里边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应该为:“任何一方工程行为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这条给与发包人的权利太大,因为承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在做自己的价值工程分析,找一个质量标准与投资,安全系数与投资的平衡,一味的让投标人来要求,承包人很难接受吧。鉴于现实里发包人就已经存在的很大的权利,这个不必在标准合同里明示了,还是走约定俗成比较好,不然承包人太被动。 |
河北 秦皇岛 |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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