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若干版本培训材料里面唯一发现的关于清单规范的效力问题的观点 目前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 ※观点一:优先执行清单计价规范 理由如下: 1.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 1.2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 ※观点二:优先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理由如下: 1.3合同至上的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1.4清单是标准不是法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 |
在两种观点基础上其实可以衍生很多问题,如规范规定内容效力高于合同的话,那么恐怕很多惯常的合同条款要参照调整以规避风险了。 希望有能力的各位多多指教,提出宝贵意见。 |
5楼的看法非常有同感。 感觉这个清单规范就是一群各个省市所谓的造价管理部门的老爷们闭门造车出来的东西。 一个清单规范只要把计量规范的内容适当的规范化,让大家能在此基础上就工程量的计量有一个共识,便于操作就行了,其他的还是得以双方合同为主。 这个规范某些方面是个倒退。 |
关于8楼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啊!!!!! 个人认为,只要不坑蒙拐骗,不敲诈勒索,应该没人强迫谁来签合同吧,何谈“有些合同是被迫签的”。 只要招标过程不存在隐瞒和欺骗,就无所谓量价分离。 2013 规范也没有强迫清单计价就一定要单价合同。 简单的要求招标人对清单准确性负责是不负责任的规定。至少如果采用总价合同,清单计价表的性质与单价合同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我觉得还是要遵循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精神与原理来考虑这些问题,而不是机械的量价分离或者所谓的公平。 没有施工单位会明知道赔钱,却签合同的。反倒是宁可花好处费都要签呢 |
发表于 2013-12-31 2013 规范写的是应采用单价合同。虽然不是强迫,但是由“宜”改为“应”,请理解官方的用意。
招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是强制性条文,比“应”要严格。
你对“应”和“强制”都不想遵守,哪里有共同语言可
如果一切遵守官方的用意,估计大家都不用讨论了。 确实没什么共同语言可谈。 关注点不是一个东西 不好意思8楼 大家不需要共同语言,各抒己见、各取所长嘛 强制性条款即使属于行政法规,其合理与否也值得商榷。并且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只能说明行政的手伸的太长了。 |
呵呵,一切问题深度讨论下去都是危险的。关于中国特色还是不说了 |
1、国标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合同约定。3、国标清单规范的非强制条文 以上三项效力的强弱,还请朋友们给排个顺序,并提出依据。 |
发表于 2014-01-08 强制性条文属于行政法规,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
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你搞一个总价合同,量价不分,你提供的工程量少了,让施工单位来白干活,失去了公平原则。这样的合同,打到法院也不
同样是在国标清单规范内,非强制性条文属于什么性质呢?清单规范只是说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那么非强制性条文算不算行政法规呢?是不是可以不执行呢 个人来说,还真是挺迷惑的 |
我总价合同其实也一样属于由招标方对“工程量”负责,只不过不是对工程量的计算准确性负责而已。 招标方提供图纸,由投标方自行针对图纸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进行计算工程量,并报价。 由投标方根据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自行计算工程量和据此报总价包干,有什么不公平的呢? 如果投标方连计算准确的工程量的能力都没有的话,似乎------0 |
发表于 2014-01-09 此句应改为:“j如果招标方连计算准确的工程量的能力都没有的话,似乎------0“
因为计算工程量是要费时间的。从社会效益来看,一家计算、一家负责总比10家计算、10家负责要节省的社会资源多吧!
黑龙江 黑河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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