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消耗量定额时,措施费包死的情况下,列在税前还是税后?

发表于2013-01-06     1723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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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3-01-07 08:34:54

 发表于2013-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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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工程与消耗量定额是截然不同的(不论清单是企业自主报价,还是套用消耗量定额的报价)。
1清单的施工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供料,其供料数量应按清单报价时的材料汇总数量供料(可以适当少一点),结算扣材料款,按报价材料单价乘供料数量。
(1)材料供料单价高于报价单价时,高出部分,业主内部转帐处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因为,业主采购高于报价,可按报价让企业采购,不用自己再供材);
(2)材料供料单价低于报价单价时,若合同未有约定,应按企业报价扣除;
(3)若在招标文件中已注明甲方供料,则甲方供料的清单综合单价应为暂定价,结算时,可将清单中的材料扣除。
2.按消耗量定额签订的合同,甲方供材,首先应在合同中注明(或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结算时,应按定额分析数量乘以工程量与实际供应量比较找超、欠供结算。材料单价与清单相同。
3.甲供材在投标时已报单价(是否已约定单价?),结算时就应按约定单价扣除。至于超供数量,其原因较为复杂;一般不能以超供多少100%的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欠供材料比较好办,就按定额分析数量乘以工程量,计算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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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3-02-01 09:21:38

yilan9696

山东 潍坊 |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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