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放给投标人。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原则上对:厂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与“2003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2008规范”的规定更加严格,将“应”改为了“必须”,变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规范对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得也更加明确和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汁算错)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来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 |
但是总价合同和08规范的这条规定似乎相矛盾,发生问题的时候哪个更有优先权呢? |
《合同法》更有优先解释权。计价规范主要是针对单价合同的。 |
的确!我也感觉这点不是特别合适。但可以通过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约定,一旦出现此类事情如何处理调价。 |
山东 济南 | 建筑施工
2 关注
2 粉丝
34 发帖
6 荣誉分
∨
简介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